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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衝代價超嚴重!莽男車遭拖吊超不爽…怒造「爆裂物」狠炸拖吊場

記者陳弘逸/台中報導

男子不滿車遭拖吊,自製2枚「點火式爆裂物」投擲進保管場,遭判7年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得服勞役,可上訴。(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男子不滿車遭拖吊,自製2枚「點火式爆裂物」投擲進保管場,遭判7年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得服勞役,可上訴。(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台中徐姓男子去年因車輛遭拖吊,要取回車內物品,遭保管場員工拒絕,便自製2枚「點火式爆裂物」,投擲進保管場,所幸,沒有引爆,事後保全發現報警,徐男挨告,辯稱是煙霧彈不具殺傷力,但經過鑑識,確定為有殺傷力、破壞性的爆裂物,加上他有毒品前科,法官審理後,將他依犯非法製造爆裂物罪,處7年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得服勞役,可上訴。

判決指出,徐男因車輛遭拖吊,要取回車內物品,遭保管場員工拒絕心生不滿,竟然在2024年5月15日在住處製作具殺傷力及破壞性的2件「點火式爆裂物」,隔天就跑到保管場丟擲,所幸,疑自製手法太低劣,無法引爆,事後保全發現報警,此案曝光。

偵審期間,徐男否認犯行,他說,製造的只是煙霧彈,且認為不具殺傷力,且頂端上面有鑽孔,內部不會產生壓力,且有用膠條封住,但點燃引信後會先把膠條燒掉再燃燒到內部,不會爆炸。

經查警方鑑定後,確認該物品,若引燃火藥產生爆炸結果,可能造成金屬瓦斯罐、清潔劑罐破裂形成破片,該物結構完整具殺傷力、破壞性的點火式爆裂物,屬具有殺傷力、破壞性,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爆裂物甚明。

調閱前科紀錄,徐男有毒品前科,曾遭判刑3個月執行完畢,因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法官認為,徐男無視國家對於爆裂物的管制禁令,非法製造爆裂物,對社會秩序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造成潛在危害,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法官審理後,將他依犯非法製造爆裂物罪,處7年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得服勞役,可上訴。

#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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