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農夫駕駛農用曳引機在道路上,被員警認為是「拼裝車輛」依法開罰3600元,並沒收車輛。(示意圖/Pixabay)
嘉義陳姓農夫去年駕駛農用曳引機在道路上,被員警認為是「拼裝車輛」依法開罰3600元,並沒收車輛;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提出車輛使用證為證,證實車輛廠牌、型號、引擎號碼等都無誤;法官認為,處罰機關未對拼裝車輛應盡舉證之責,更不得歸責於車主,審理後,撤銷原處分,300元訴訟費用,由嘉義區監理所負擔,可上訴,監理所也須給陳男300元。
判決指出,陳男2024年7月31日上午7時許,駕駛農用曳引機,行經嘉義縣太保市過溝路段,因員警認為該車為「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違規,當場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處罰鍰3600元車輛沒入。
事後陳男主張,該農用曳引機為「合格正式車廠設計製造」,並非拼裝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嘉義區監理所抗辯,該車並未申請農業機械使用證,且未依規定於車身適當處懸掛農機牌照,事後核發農業機械使用證,並無免於處罰理由。
陳男提出車輛使用證為證,證實車輛廠牌、型號、引擎號碼等都無誤;嘉義區監理所未能舉證該農用曳引機有何任意改裝,非屬原廠設計規範或容許代換的零件,因此無法認定「非由合格正式車廠所設計、製造出廠的車輛」。
法官認為,處罰機關對拼裝車輛應盡舉證之責,否則不利益,更不得歸責於陳男;審理後,撤銷原處分,此外,300元訴訟費用,由嘉義區監理所負擔,可上訴,監理所也須給陳男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