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成功大學教授開車上國道,未禮讓救護車被罰3600元,且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示意圖/Pixabay)
台南成功大學林姓教授3年前,開車上國道,未禮讓救護車,被國道警察開罰3600元,且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林男不服,認為當天因天色昏暗誤判位置,並非不禮讓,且主張是國立大學教授,任教多年,自律甚嚴,也沒任何不良駕駛紀錄;但法官綜合相關證據,認定他有不立即避讓的違規行為,認裁處並無違誤,駁回訴訟。
判決指出,成大林姓教授2022年11月18日傍晚6時19分許開車在國道1號南向311.9公里處,因未禮讓救護車,被國道警察認定,「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3600元,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林男主張,他聽到救護車鳴笛聲後,因當時天色昏暗,誤以為救護車於正後方要通過,就立刻向左閃避,禮讓救護車先行,未料,救護車實際位在左後方。
林男強調,他是國立大學教授,任教多年,自律甚嚴,也沒任何不良駕駛紀錄,並無原處分所載違規事實,因此,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
市府交通局依據違規影片,救護車警笛放大音量鳴響,總共歷時約10秒期間,林男及救護車前方都沒有其他車輛,卻仍聽聞警號聲,切到救護車前方阻擋,顯已欠缺普通車輛駕駛人主觀上應擔負遵守道路交通法規,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認知義務,認無過失責任,得免於受處罰。
綜合相關證據,救護車對林男鳴按喇叭示警,但仍行駛於內側車道遲未避讓,過程歷時約7秒之久,迫使救護車駛入中間車道超車,法官認為,他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情況,也有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的過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林男有聞救護車警號,不立即避讓的違規行為,依法裁處,於法並無違誤,訴請撤銷原處分,缺乏依據,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