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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中年男頂樓大戰逃家少女!供吃住+送手機「騙包養」完事丟包捷運站

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已婚待業中的45歲男子,騙17歲逃家少女提供吃住送手機包養,發生性行為後,又將人丟包捷運站。(示意圖/pixabay)

▲已婚待業中的45歲男子,騙17歲逃家少女提供吃住送手機包養,發生性行為後,又將人丟包捷運站。(示意圖/pixabay)

台北已婚待業中的45歲陳姓男子4年前透過交友軟體,以提供吃住加上贈送手機為條件,包養17歲逃家少女小花(化名),把人載回家,在自家頂樓發生關係後,卻把人丟包到捷運站,且說好的條件全跳票,事後小花告訴媽媽,憤而報警提告,陳男認罪達成和解並賠償,法官審理後,依法判他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台北45歲陳男2021年10月底,透過交友軟體,得知17歲逃家少女小花(化名)有意尋求包養後,便開車到桃園跟女方見面,並載回住處頂樓,以提供吃住加上贈送手機為代價,交換跟女方性交行為,但事後條件全跳票。

事後小花媽媽得知此事,憤而報警提告,陳男偵審期間,都坦承犯行,在法庭上自陳,高職肄業、待業中,已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

調閱陳男前科紀錄,曾因加重竊盜案遭判11個月有期徒刑,2019年5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未料,又再犯此案。

法官認為,陳男素行非佳,不能克制己身情慾衝動,為圖滿足私慾對17歲少女做有對價的性交行為,對小花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且未履行所承諾的對價,完事後還獨留她一人在捷運站。

考量陳男坦承犯行,跟小花及她父母成立調解,且履行賠償完畢,原本獲緩起訴處分,卻絲毫未履行該緩起訴處分所附任何負擔而遭撤銷緩起訴。

地院審理後,將陳男依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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