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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1億離婚換自由…建商董座「少做一件事」 再掏2990萬給前妻

文/CTWANT

南部某知名建設公司林姓董座與妻子離婚,因「少做一件事」 法官判他再掏2990萬給前妻。(示意圖/翻攝pixabay)

▲南部某知名建設公司林姓董座與妻子離婚,因「少做一件事」 法官判他再掏2990萬給前妻。(示意圖/翻攝pixabay)

南部某知名建設公司林姓董座,因與妻子相處不睦,決心與妻子離婚。雙方離婚時簽訂協議,林姓董座要付出5040萬現金、代付3550萬房貸等費用,換取妻子同意離婚並同意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料離婚後,前妻突然拿出一份林姓董座11年前簽下的「夫妻贈與契約」,要求他再追加支付299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後,認定該贈與契約書當初未列在離婚協議裡面,因此認定契約有效,判決林董需要再支付這筆款項給前妻。

根據判決書,林姓董座與前妻在2022年5月協議離婚。當時林董拿出5040萬元現金,並承諾代償前妻名下3間共3350萬元的房貸,換取前妻同意與他離婚,並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雙方並同意名下財產各歸所有,個人所負債務各自償還。

然而,前妻在2人離婚後,突然又拿出一張「夫妻贈與契約書」,內容載明林姓董座在2012年時,曾同意要贈與2990萬元給前妻。

前妻主張此筆贈與款項與離婚協議無關,但林姓董座則對此深表不滿。他認為自己不只履行了支付5040萬元,還清償掉3550萬元的房貸,再加上離婚前已在婚姻內陸續滙給前妻2633萬元生活費,總共付出已超過1.1億元,主張不應該再多付這筆鉅款。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林姓董座雖在婚姻期間曾滙款2633萬元給前妻,但無法證明這筆錢的用途與贈與契約有關,再加上兩人離婚時,並未將這張2990萬元的贈與契約書列在離婚協議裡面,因此認定前妻請求有效,判林姓董座需要再多付2990萬元給前妻,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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