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九州集團負責人陳政谷以2億元交保兩度遭撤銷,14日下午進行第三度重審,陳政谷強調:絕不再繳保證金。(圖/翻攝畫面)
九州博弈集團負責人陳政谷和刑事局前警政監林明佐,涉嫌貪汙,日前分別以2億元和12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後,台中地院增設電子腳鐐監控等交保條件放人,檢方近日再提抗告。台中高分院認為陳涉洗錢438億元、林明佐尚有5千多萬貪汙鉅款下落不明,11日二度撤銷交保,今(14)日下午第三度開庭審理,陳政谷出庭時發表聲明指出,自己寧願再被關2個月,也絕不再繳交保證金。
陳政谷今(14)日下午出庭時,坦言自己絕不會再多繳交保證金,痛批檢方抗告行為是「秀司法的下限」,他也發表5點聲明,包括痛批檢察官以如此薄弱且不合法的證據濫行起訴;強調自己從偵查迄今所秉持的答辯及態度,從未改變,未來面對司法審判,將會強力答辯,捍衛自己清白;對於檢警偵辦此案違反程序正義、違法取證、杜撰不實的聲請羈押理由、濫行追訴、侵害司法人權等不公不義行徑,逐一揭發檢舉;懇求司法單位對檢察官濫訴行為進行調查,制定防惡機制;如果有機會可以改善司法濫權環境問題,本人願意再去關完最後的兩個月(這是人格問題),假設之後法院還我清白無罪確定,日後也不會聲請國家賠償。

▲▼交保遭兩度撤銷,陳政谷痛批檢察官濫訴。(圖/記者林意筑拍攝)

台中高分院11日指出,依起訴書所載證據,林明佐收受賄賂與財產來源不明達6616萬餘元,雖林被扣押1216萬元,仍有約5400萬元差額不知去處,如林順利逃亡海外,可以在某處繼續享受這筆5400萬元鉅款度過餘生,若維持之前1200萬元交保,能否足以擔保林明佐不會偷渡或以其他方式非法離境?高分院認為,此疑慮並非無疑。
不過隨後陳政谷就透過律師發表聲明,控訴檢方無理智抗告,更酸就算買了私人飛機,難道可像F35戰機直接在門口升空逃走,痛批檢方無知。
陳政谷最後表示, 如果再對他羈押2個月又4天,羈押期滿,未來將無法對他實施電子監控、要求定時報到,並須退還2億元保證金,未來在法院審理中,將無強制力要求他到庭受審理,凡此種種可見檢察官抗告是要陷中院、中高分院於不利窘境,並請司法高層能查察檢察官張時嘉濫權追訴。強調這一次他不將會再提供保證金,寧願進去關滿兩個月,這次出庭他將備好隨身所需藥品,隨時等候關押。
※陳政谷聲明稿全文:
聲明稿
壹、本人陳政谷前已表示:
一、張時嘉檢察官以如此薄弱且不合法的證據起訴被告,顯然沒有達到犯罪嫌疑重大的程度,即濫行起訴。
二、本人自偵查迄今所秉持的答辯及態度,從未改變。將來也必然在每一次公開法庭上勇於面對司法審判,強力答辯,捍衛自己清白。
三、並對檢警調偵辦本案諸多罔顧程序正義、違法取證、杜撰不實的聲請羈押理由、濫行追訴、侵害司法人權等不公不義行徑,逐一揭發檢舉。
四、希望藉由本案懲求相關單位對於本案檢察官張時嘉所犯登錄不實、濫權追訴等罪行,依法公正接受調查。對於檢察官的調查能有個防惡機制。
五、如果有機會可以改善司法監權環境問題,本人願意再去關完最後的兩個月(這是人格問題),假設之後法院還我清白無罪確定,我也不會聲請國家賠償。
貳、本人再次強烈表示:
一、檢察官濫用國家公權力進行毫無理智的抗告,只是宣洩個人情緒,浪費國家資源。
二、事實上本人對於臺中地院114年3月17日裁定「須提出新台幣二億元保證金准予停止羈押,…
應於每週三、六上午8時至10時至派出所報到各一次」已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當時並未提出抗告乃是因為秉持不想浪費社會資源,讓法院可以儘速進入審理程序的想法而未做抗告。
之後對於臺中地院114年3月26日訊問是否同意增加電子腳鐐,本人已當庭表示不願意接受,並表明願意再羈押二個月又四天。惟臺中地院於114年3月26日仍裁定增加電子腳鐐及增加報到次數(原為星期三、六,增加為星期一、三、六),本人對此裁定思慮再三,選擇不再抗告也是同樣的不想浪費社會資源,讓法院可以儘速進入審理程序的態度。
三、檢察官抗告指稱本人有購買私人飛機,可能有逃亡之虞,不管本人「購買私人飛機的意願是否屬實」,難道私人飛機不必接受出入境的管制?私人飛機難道可以停在本人的住處門口像 F35 戰機一樣直接升空飛往境外?檢察官以此作為抗告理由實屬無知!
四、本案實情是,如果對本人再執行羈押二個月又四天,羈押期滿,未來將無法對本人實施電子監控及要求定時報到,並須退還二億元保證金,未來在法院審理中,將無強制力要求本人到庭接受審理,凡此種種可見檢察官的抗告是要陷臺中地院及臺中高分院於不利審判。我們已經準備整理資料要對張時嘉檢察官自訴、告發。
五,再一次呼籲司法高層能體恤基層檢察與審判業務濫權違紀所造成的混亂紀律,本案共同被告葳群公司、該公司由卷宗資料看出確為遊戲開發商,檢警也清楚知曉葳群公司所開發遊戲 30 餘款皆未上線及營運,檢察官竟然濫權將其以賭博等罪起訴;殊不知在台灣依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的規定,賭博罪是沒有處罰預備犯的,更何況葳群公司僅係遊戲開發商,並未涉及賭博犯罪。
更有甚者某位葳群公司的音效女工程師在檢警「高超的辦案技巧下」居然被動認了賭博罪,而被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並繳了10多萬的公益捐。一個小女孩就因為這樣留下了人生賭博前科的污點。希望這類事情的發生在台灣能夠在本案到此為止。
六、同案被告游成榜為葳群公司的負責人,因不服檢察官的肆意妄為,濫行起訴,乃對張時嘉檢察官提出刑法第125條之「濫權追訴處罰罪」之告發。惟台中地檢署卻分「他案」在未經開庭下即予以簽結,理由何在?未見說明。
希望台中地方法院切勿再受檢察官的誤導,並認清張時嘉檢察官故入人罪之違法行徑,彰顯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