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溫男控賴女性侵,但最後拿不出證據也不出庭遭法院駁回。(示意圖/Pixabay)
在一般大眾的認知中,性犯罪通常是「男性對女性」,但台南卻發生一起離譜案件,中等身材的溫姓男子2024年間與體重僅48公斤「小隻馬」的賴姓女子相約上旅館後,竟誣賴對方性侵他並索賠150萬元,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溫男無法舉證、雙方訊息往來中也沒有達成和解的內容,因此將他訴願駁回。
判決指出,2024年11月30日當天,跟網路上認識的賴女相約某汽車旅館性交,但事後溫男卻聲稱遭到性侵導致心理創傷,工作也受到損失,因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與第195條向賴女索賠150萬元,但賴女則表示,自己身高僅157、體重只有48公斤,不可能強迫170公分、體重超過70公斤的溫男做任何事。
此外,溫男在事後嗆告後,向對方多次要錢甚至辦手機,除此之外還向賴母誆稱「性侵罪會判很重要關12年,一般賠償金要120萬。」不久後,雙方簽下手寫「和解書」,載明「強制性交70萬,先付2萬,一週後給」與溫男索賠150萬元的金額不符;後來更傳簡訊賴母表示「當然這是在你自己有意願的情況下,願意私下和解,如果不願意或非自願,就走法律途徑」。
儘管如此,溫男在興訟後兩次辯論庭都沒有出庭,也無法舉證他如何被賴女性侵,再加上和解書金額矛盾,訊息內容等悖離原意,法官也同認溫男並無善盡舉證責任,全案認定於法無據,因此將溫男請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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