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連江報導

▲南竿守備大隊步兵連燕姓下士副班長偷走T91式戰鬥步槍零件,遭判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50萬元,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示意圖/翻攝畫面)
連江縣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南竿守備大隊步兵連燕姓下士副班長,去年在營區偷走T91式戰鬥步槍零件,並丟棄在營區伙房後方廚餘區壕溝,由於正值演習前夕,此事動員步兵連尋找,尋獲後查出燕男涉案,他因案退伍,自首獲判緩刑4年,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改判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50萬元,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且應完成6場法治教育課程。
判決指出,燕姓下士副班長2021年8月25日於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南竿守備大隊步兵連服役,卻在2024年4月9日晚上7時32分許,於南竿步兵連天馬營區中山室,偷走T91式戰鬥步槍槍機,並把贓物放進運動短褲口袋,丟棄在營區伙房後方廚餘區壕溝。
由於槍機屬於步槍主要零件,是重要軍用物品,引起南竿步兵連動員28人,花4天尋找才尋獲,循線找到涉案的燕男依法將他送辦。
此案,軍方認為,軍用槍枝若有零件短缺或損壞,將妨礙軍隊裝備配給,或造成軍隊向上級單位申請添購武器困擾,認為燕男行為嚴重損害軍隊紀律。
燕男因案退伍,坦承犯案,在法庭自陳大學肄業、現從事補教業、月收入約4萬5000元、未婚、無親屬需照顧家庭。
法官認為,燕男為步兵連下士副班長,負有連隊隊士生活管理及紀律操守教導,為連隊隊士表率,竟偷竊槍枝零件,導致連隊慌亂、全體隊士互相猜忌;考量他無前科,一時失慮,臨時起意竊取本案機槍,且該槍機於已尋獲,未對軍中造成不可挽回損害。
法院審理後,將燕男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竊取軍用武器或彈藥以外之軍用物品罪,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接受2場法治教育。
對此,檢方認為原審量刑過輕,不服上訴二審,金門分院審理後,改判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50萬元,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且應完成6場法治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