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李姓少校作戰參謀官在動員教召任務期間,申請公差,涉嫌詐領570元交通費、雜費,跟小三出遊。(圖/翻攝畫面)
陸軍教準部作戰研發處,李姓少校作戰參謀官3年前,在動員教召任務期間,擔任督導人員,卻申請公差,涉嫌詐領570元交通費、雜費,跟小三出遊;遭女方元配抓包,軍中進行行政調查,此案曝光。李男送辦,因認罪,無前科,獲判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檢方不服,認為刑期、緩刑期間過短,違法代價過輕提起上訴,遭地方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國防部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作戰研發處李姓少校作戰參謀官,2022年10月1日至7日辦理動員教召任務,依上層命令「教召督導任務提示」他須在照督導期程進行現地督導。
但李姓少校作戰參謀官,卻在督導期間偕已婚的婚外情對象小花(化名)出遊,為掩飾犯行,事前還在營區內,登入公差派遣系統申請公差,還申請170元交通費、400元雜費,此案被女方丈夫發現向軍方檢舉,經行政調查,揭露此案。
因李姓少校作戰參謀官,未在照督導期程進行現地督導,跟小三出遊,還涉嫌詐領570元交通費、雜費未遂,遭依法送辦。
李男都坦承犯行,因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第1項之違抗命令及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遭檢方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認為李男認罪,未實際取得犯罪所得,經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審理後,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違抗命令罪,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
對此,檢方不服,認為刑期、緩刑期間過短,違法代價過輕,將助長軍中抗命風氣,軍隊賴以維繫服從觀念恐蕩然無存,也使國家喪失賴以維繫的安全維護能力,因此,提起上訴。
不過合議庭法官認為,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皆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並無違法不當之處,因此將上訴駁回,不得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