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3日)三讀修正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因欠債遭法院扣押保單的案件已逾百萬件,不僅引發社會關注,也造成行政機關沉重負擔。立法院會今(3日)三讀修正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來債務人的壽險契約解約金若低於中央或直轄市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目前為台北市,約新台幣14萬6730元),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
因欠債遭法院扣押保單的案件已逾百萬件,行政院會日前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債務人的壽險契約解約金若低於中央或直轄市公告的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3個月金額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立法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條文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三讀條文也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且三讀條文明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違者可處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
不僅如此,三讀條文也新增「變更要保人制度」,但需符合三條件,包括:第一,新要保人須與保單有利害關係;第二,原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雙方書面同意;第三,法院或執行機關需指定新要保人接收未來的解約金。另外第129條之一也明訂,要保人為債務人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此外,《保險法》修正草案通過附帶一項決議為:請司法院督導所屬各法院應於本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8個月內,對所聲請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於施行前仍受扣押或強制執行中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但依新法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且無人異議者,完成撤銷扣押命令及強制執行之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