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沛儀/宜蘭報導

▲宜蘭國三女學生2020年自行離校墜樓身亡。(示意圖/翻攝畫面)
宜蘭某國中一名9年級張姓高關懷女學生,在2020年11月9日上午、在上課期間自行離校,隨後在某市場墜樓輕生身亡。家屬認為校方疏未關懷,具有過失,因此求償國賠645萬元,一審敗訴;不過,高等法院昨(21)日判決逆轉,改判校方應國賠264萬元。
回顧本案,張姓女國中生於2020年11月9日10點前、上完第一節課後,便走出校門、步行至巿區某市場頂樓墜樓,但校方中午才發現女學生不見,直至當天下午2時許,女學生才被民眾發現墜落在附近變電箱夾縫中,已經失去生命跡象,此時距離事發已相隔約3個半小時,喪失黃金急救時間,最終女學生因創傷性休克不治。
張姓女學生家長主張,校內輔導老師明知女兒為高關懷學生,不僅未落實輔導機制,3名科任老師得知張女缺席後,也未依規定立即通報,認為學校大門、圍牆形同虛設,且監視器無人觀看,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缺失,導致張女離校時,全校無人知悉。
因此,家長認為,女兒死亡與此有相當因果關係,因而訴請校方、校長、導師、輔導老師、3名科任老師連帶賠償645萬元。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校方並無疏失,駁回家長請求,家長上訴第二審。
高等法院判決21日出爐,認為依照《學生輔導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以及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校安全管理手冊》相關規定,校方確實有「控管」學生人數之義務。
而張女當天於10點下課後,沒有請假也未告知老師及同學,就自行離開班級和校園,任課老師發現她不在座位上,僅詢問同學,未再確認行蹤,顯然未盡保護義務,校方過失與死因有相當因果,認定國賠有理
不過,高院也認為,家長對於女學生也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且根據女學生在事發前5日就診之病歷記載,可認為女學生當時有極高輕生風險,但家長卻讓女學生上學,也並未告知校方關於女學生情況。評估後,認為校方、家長各應負擔50%過失責任,經計算後,改判決校方須賠償264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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