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泊萱/雲林報導
國民黨籍雲林縣前議長沈宗隆涉綠能弊案,收賄2000萬元,遭判刑3年6月。(圖/翻攝畫面)國民黨籍雲林縣前議長沈宗隆,因捲入綠能弊案,涉嫌向達德能源公司收賄新台幣2000萬元,被依貪污罪等罪嫌起訴,黯然請辭下台。案件審理近2年時間,一審結果出爐,雲林地院認定沈宗隆行為嚴重阻礙綠能政策發展,但考量沈健康狀況堪慮,又主動請辭,繳回犯罪所得,符合減刑規定,判處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犯罪所得2000萬元。
回顧本件弊案,雲林地檢署查出,達德能源集團於2019年6、7月開始在雲林縣內設立風力發電廠,期間因民眾、地方人士及雲林縣議會部分議員反對,陳抗事件頻傳,導致集團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公文、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等時程不如預期,開發進度大幅落後。
時任達德能源集團董事長王雲怡為了解決問題,透過集團雲林辦公室執行長潘正綱尋求雲林縣議長沈宗隆、議員王又民支持,希望透過修改地方政府自治條例,加速案件進行,並行賄沈宗隆等人2600萬元。
檢方指出,達德能源集團要求承攬風電工程的外商公司,將工程項目中的拋石工程交由沈宗隆指定的公司承攬,並指示潘正剛與沈宗隆及公司負責人潘慶郎居間協調,以刻意提高拋石單價方式行賄,潘男獲得賄款後再交給沈宗隆。檢方調查,沈宗隆透過承攬達德能源集團及外商公司的拋石工程,獲得2000萬元賄款;潘慶郎則獲得540萬4899元賄款。
檢方調查,議員王又民主動向達德集團索取金錢贊助,獲王雲怡同意每年支付150萬元現金。隨後王又民及其助理又假借達德能源集團名義開立不實發票向集團申請交際費,在獲得275萬元賄款後,王以職務行為協助達德集團。
雲林地檢署偵結,認定時任議長沈宗隆、包商潘慶郎、議員王又民涉嫌貪污罪,全案於2023年7月提起公訴;沈宗隆則於2023年10月主持第20屆第2次定期大會時,當場宣布辭去議長一職。
由於案件牽扯人數眾多,審理庭期將近30次,傳訊約30名證人,歷經近2年時間,近日一審判決終於出爐。法官認為綠能產業為國家重要政策,沈宗隆當時身為雲林縣議長,就民代本質上應盡力協助,卻從中牟利,更讓外商公司認為在台灣無法單純做生意,必須讓各方勢力分一杯羹,無疑成為離岸風電綠能政策的阻礙。
法官審酌沈宗隆在發動偵查不久後,就坦然承認錯誤,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考量沈已有一定年事,健康狀況堪慮,也主動請辭議長,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減刑規定等一切情狀,判處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犯罪所得2000萬元。議員王又民則依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9年6月,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犯罪所得225萬元。
達德能源集團前董事長王雲怡則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分別處1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及1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
達德能源集團雲林辦公室執行長潘正綱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2罪均免刑;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分別處有期徒刑3月、4月;合併應執行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2年。
包商潘慶郎則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但考量其坦白犯行,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證人保護法等相關減刑規定,且對犯罪事實偵辦有重要貢獻,予以免刑,並沒收繳交之犯罪所得540萬48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