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基隆東岸商場產權爭議不斷。(圖/資料照)
基隆東岸商場經營權由微風集團得標後,引起一連串爭議,原經營者大日開發公司對基隆市政府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優先定約權。基隆地院審理後,今天駁回,判大日敗訴。法官認為,依契約內容,大日公司僅得以向基市府「申請」優先定約,並非大日公司即因此取得優先定約之「資格」。
大日開發有限公司及參加人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NET)均主張,參與經營「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經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對於該案有優先定約權存在。
基隆市政府則主張,大日公司經營績效雖然良好,但並非就能取得優先定約資格,否認大日公司就該案有優先定約權存在。
基隆地院審理後,依據基市府與大日公司簽定的契約,認定大日公司僅可向基市府「申請」優先定約,並非大日公司即因此取得優先定約之「資格」。
判決指出,基市府於審核大日公司是否取得該案優先定約申請時,有權要求大日公司提出資產總檢查相關資料,並提出優先定約申請日前至少3年財務狀況,但大日公司所提出的資產總檢查資料,僅2022年度資產點交財產清冊,未提出各資產現況檢查結果。
基市府因此無從評估資產現狀與上開清冊有無不符、損壞或功能未符契約約定情形,且近3年財務狀況僅有大日公司片面提出之數字,無相關佐證資料,致使基市府無從評估系爭資產現狀及大日公司之財務狀況。
另大日公司於2016年6月30日參與該案「一、二樓商場改善計畫及規劃營運進度會議」時,已依雙方第1次簽定契約明確承諾「商場闢建完成,於營運期滿後,大日公司同意將闢建完成之商場無償移轉予基市府」,而基市府於審核是否賦予大日公司優先定約資格時,將大日公司是否履行其承諾事項列為審核項目,亦屬合理。
因此基市府以大日公司未依要求補正提出相關資料,且未將商場登記為基市府所有為由,否定大日公司優先定約申請,基市府是依約行使其裁量權限,大日公司主張就該案有優先定約權,即屬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