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中報導

▲台中北屯區某國中,有學生帶「爪刀」到校被查獲,被依法處罰2000元,責由父親加以管教。(圖/Pixabay)
少年阿國(化名)就讀台中北屯區某國中,今年1月攜帶已開鋒的「爪刀」到校被查獲,經鑑定具有殺傷力,朝人砍、刺,足以致傷甚至致命。因此,法官認定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依法裁定處罰2000元,執行完畢後,責由父親加以管教,沒收扣案爪刀。
刑事裁定書指出,少年阿國(化名)在台中北屯區某國中就讀,今年1月17日中午12時46分,被發現他攜帶「爪刀」到校,被校方查獲並報警,員警依據職務報告、扣押物、處理少年偏差行為紀錄表、依法移送偵辦。
經檢驗,扣案爪刀,已開鋒,刀刃屬不鏽鋼材質,呈彎月造型,刀尖銳利,質地堅硬,若朝人砍、刺,足以致傷甚至致命。
法官審酌,少年阿國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的器械到學校,確有危害校內師生人身安全虞,認定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處。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裁定阿國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2000元,執行完畢後,責由父親加以管教,沒收扣案爪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