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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足協」1614萬補助竟違規!批審查鬆散未檢討 監察院糾正體育署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監察院指出,體育署審核經費資料監督失靈、未能落實查核與控管,迷你足協共1,614萬7,154元的補助必須繳回,因此通過對體育署的糾正案。(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監察院指出,體育署審核經費資料監督失靈、未能落實查核與控管,迷你足協共1,614萬7,154元的補助必須繳回,因此通過對體育署的糾正案。(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體育署105至112年度補助迷你足協辦理「足球希望工程-2016基層迷你足球賽」等11項計畫,審核經費資料監督失靈、未能落實查核與控管,1,614萬7,154元的補助必須繳回。監察院今(21)日公布監委蔡崇義、范巽綠及林文程調查報告,批評體育署未記取107年跆協違規案例之教訓並檢討改進,通過對體育署之糾正案。

監察委員蔡崇義、范巽綠及林文程調查體育署105至112年度補助迷你足協辦理「足球希望工程-2016基層迷你足球賽」等11項計畫,審核迷你足協經費核結資料,未曾要求該協會檢附自行檢核表或提供採購相關證明文件即逕予同意核結,揆以該協會所獲補助款項金額遠高於其他同類型團體,且自籌款比率偏低、補助比率過高,支用單據多為免用統一發票,應屬高風險對象,然體育署未曾就其補助使用情形進行實地查核或抽查,致未能及時發現該協會有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情事,任由迷你足協多年來違法循例逕擇選特定廠商辦理採購

監察院指出,體育署委請會計師查核發現,迷你足協違規需繳回金額高達1,614萬7,154元,其中5項計畫應繳回金額占補助金額比率竟分別高達52.63%、50.06%、44.41%、34.43%、24.63%,體育署卻一再稱該協會理應本誠信原則辦理經費核結,僅以公函提醒即自認已履行補助經費核結監督責任,未能落實查核與控管機制,反映該署核結審查鬆散,核銷作業流於形式,執行補助計畫流程與內控機制顯有重大缺失,自難免其違失之責。

監委調查發現,跆協於107年度辦理「2018第11屆世界跆拳道品勢錦標賽」案,體育署補助金額逾公告金額及採購金額半數,惟未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辦理,該署亦未於核結時檢核是否符合規定,業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後,該署聲稱將加強宣導與改善檢核機制。然經檢視相關補助規範,僅「補助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全民體育活動經費撥款及核銷注意事項」於109年9月增訂自行檢核表,檢核項目包含「補助項目是否屬核定之計畫項目」、「是否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辦理」等;「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則遲於113年方由該署學校體育組以函文通知各受補助單位須檢附自行檢核表,時間上已滯後多年,經費核結檢核機制闕如,顯見體育署非但未記取前案教訓,亦未確實就整體補助規範及程序全面檢討策進內部控制機制,致核結審查標準寬嚴不一,實有嚴重怠失。

監委指出,體育署為強化體育團體補助經費之管考,雖訂定「教育部體育署補(捐)助經費督導考核及查核作業要點」,然而抽查比率甚低且未落實實地查核作業,於111、112年度僅採書面審核且未發現與規定不符情事,嗣經該署委託會計師查核111年度大型國際賽事計畫(14件補助核結金額占85.21%)及審計部抽查後,即發現受補助體育團體經費結報除有短列贊助款及其他收入、未取具(合規)支出憑證、列支非屬計畫期間之支出、未如實揭露收入資訊、部分支用單據或採購資料毀損外,支用單據亦有開立單據時點廠商業已解散或歇業、不同廠商開立之單據筆跡雷同、單據載列品項與廠商實際經營業務未合、開立場租費單據之廠商與活動場地出租(借)人不同等錯誤態樣。

監委續指,體育署明知補助案件規模龐大、人力長期不足,負荷沈重,卻遲至112年始逐步委請會計師辦理實地查核,作為顯屬消極,既未能及早建立外部專業查核機制以因應實務需求,亦未依團體性質、補助規模、歷年執行成效及內控風險等因素,強化差異化查核比率與重點抽查機制,建立具風險預警功能之管考制度,致使過去補助經費核結長期僅依賴書面審查,流於形式,缺乏現地查證與風險評估,補助經費核結控管機制嚴重失靈,恐使部分體育團體於缺乏有效監督情形下,持續以不合規方式核銷補助款項,亟待該署確實檢討強化現行審核及分級查核機制,並落實執行,以有效防杜改善。

#林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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