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蔣季容報導

▲有車主開進隧道,即便有開車燈仍遭檢舉。(示意圖/資料照)
許多車主都知道,開車進隧道要開車燈。然而過去就有車主明明有開燈,卻仍收到檢舉罰單,原來是車主僅開啟車前小燈,並非「頭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行駛於高、快速公路隧道內未開亮頭燈者,最高可處罰45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曾指出,不少用路人並不清楚進入隧道時,應開啟頭燈,以利於行車視線。先前就有一名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途經隧道時,遭警舉發未依規定開亮頭燈,駕駛人則認為已開啟車前小燈,並非未開燈,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對此,法官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頭燈」檢驗規定,僅包括「近光燈」及「遠光燈」等裝置,不包含「車前小燈」。另外參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6條第1款規定的立法目的,考量到隧道內光線不佳,基於駕駛人在隧道內行車安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隧道路段應「開亮頭燈」,而不是車前小燈。
裁決處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行駛於高、快速公路隧道內未開亮頭燈者,最高可處罰45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行駛於一般道路隧道內未開亮頭燈者,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最高處罰3600元罰鍰。
裁決處呼籲,無論白天或晚上行經隧道,因光線反差問題,若未開啟頭燈不僅影響自身視線,也使後方車輛難以判斷距離,駕駛人應提前開啟頭燈,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