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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站人行道:示意讓汽車先通過!他做錯1事「慘吞罰單」還要付訴訟費

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駕駛開車雖行人示意先行,但車輛距離人行道上的行人僅120公分,明顯不足3公尺,遭檢舉開罰。(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駕駛開車雖行人示意先行,但車輛距離人行道上的行人僅120公分,明顯不足3公尺,遭檢舉開罰。(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新北市陳姓男子前年開車行經三重區集美街與重新路交岔路口,因未停讓行人先通過,遭舉發開罰6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行人有打手勢示意讓車子先行,且前方還有其他汽機車。不過法官依據相關證據,認定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距離行人需約3公尺,但當時雙方距離僅120公分,明顯不足3公尺,因此,認定有違規行為,裁定駁回,且須付擔300元第一審裁判費。

判決指出,陳男2023年11月14日晚上7時22分,開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集美街與重新路交岔路口,因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遭人舉發,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6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陳男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的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陳男主張,當時行人站在人行道上,不是站在斑馬線上,車道距離行人不只3公尺,當時右轉有煞車暫停,禮讓行人,行人並無意先過斑馬線,且行人也有有打手勢示意讓車子先行。

陳男認為,車輛煞車等待行人通過,此時車停位置後輪會壓到集美街的斑馬線,二個斑馬線的距離非常近,此時行人還在站人行道上沒動,是設計不良才會導致如此。

此外,陳男還原現場情況,他車輛左邊也有一台機車,前方還有另一部車輛,若這兩台車都沒被開罰單,表示沒有違規,依此也可證明他也沒有違規。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答辯,當時陳男右轉駛入重新路路段,行人穿越道上右側有3名行人站立於路旁,要通過路口,該車輛卻於行人穿越道前未減速、停駛,禮讓行人先行通過,且人車間距僅約一格半枕木紋線,違規事實認定。

法官勘驗相關證據,認為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藉此判斷汽、機車等是否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的認定標準,然而違規影像中,車輛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距離行人僅約1組枕木紋(40+80=120公分),顯然不足3公尺,認定有違規行為,因此裁定駁回,且須付擔300元第一審裁判費,可上訴。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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