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李義祥二審肇事逃逸被定罪判刑7年。(圖/資料照)
太魯閣號出軌意外釀49死、213人輕重傷,是台鐵近60年來最嚴重事故。一審工地主任李義祥因涉犯過失致死、違法採購法等罪,判處7年10月有期徒刑;移工華文好過失致死部分無罪,李義祥與華文好涉肇事逃逸部分無罪。案經上訴,花蓮高分院今天(29日)下午4時將對刑事部分進行宣判,李義祥犯過失致死判刑5年、肇事逃逸判7年、妨礙投標判10月,應執行12年6個月。
判決指出,2021年4月2日9時12分許,李義祥駕駛大貨車行經工地便道轉彎處,因熄火而靜止,隨於9時26分許駕駛挖土機操縱挖斗利用前已打結布帶拖拉大貨車,因失去平衡狀態,大貨車於9時27分許墜落清水隧道北口東正線軌道。台鐵408次火車駛至,於28分34秒撞擊大貨車,致火車內49名人死亡、200餘人受傷,鐵軌因此毀損約875公尺。
李義祥肇事後,未通報救護火車上人員,反離開事故邊坡,前往西正線明隧道施工現場,再折返事故邊坡現場觀看。

▲太魯閣號高速撞上鐵軌上的貨車出軌。(圖/資料照)
二審認為,就「肇事逃逸罪」部分,李義祥肇事後違反「停留現場」、「即時協助救護被害人」義務,該當刑法第185條之4 第1項肇事逃逸罪,原審就此部分為無罪諭知,尚難認為允洽。妨害投標罪部分,原審量處李義祥法定最高刑3年,違反量刑公平,尚難認為允洽,改判有期徒刑10月。
李義祥過失致死部分,原審論罪、量刑均無違誤,應駁回此部分上訴。華文好被訴過失致死、傷害、妨害舟車行駛安全部分,李義祥駕駛挖土機拖拉大貨車,是他獨自決意為之,華文好無參與決定、謀議,且華文好行為與大貨車翻墜鐵軌致生本案死傷結果,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審為華文好無罪諭知,並無違誤,應駁回此部分上訴。
關於李義祥「不作為殺人罪」論擬部分,李義祥駕駛挖土機拖拉大貨車目的是為避免因熄火停滯邊坡大貨車距離邊坡太近發生危險,且他與火車上人員無何恩怨,應無殺人動機。大貨車墜軌至遭火車撞擊,不超過1分30秒,李義祥因偶發意外驚慌失措,未即撥電求救,難以憑此認為他有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