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倪譽瑋報導

▲新北土城的「擺接堡路」部分路段限速40公里,有駕駛飆到時速88公里而被開罰單。(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去(2024)年新北土城「擺接堡路」上有一位駕駛,開車行經路上的天橋附近時,被雷射測速儀測到以時速88公里行駛,遠遠超過限速40公里,該駕駛因此被開1.2萬的罰單、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值得注意的是,擺接堡路也是新北2024上半年「測速冠軍」,共開出破320萬的罰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指出,去年4月新北市一位劉姓男子,他在午後駕駛小貨車從擺接堡路往北(板橋方向)行駛,經過媽祖田天橋附近時,被土城分局員警以科學儀器(雷射測速儀)測定以時速88公里行駛,該路段限速只有40公里,劉男因超速而被開罰單,遭罰1.2萬且被吊扣車牌6個月。
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指出,警52(測速取締標誌牌)到測速照相機拍攝位置為180公尺、測速照相機至違規車輛位置為77.3公尺,經計算「警52」標誌牌至違規車輛位置為258公尺,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一般道路100公尺至300公尺」的舉發規定。

▲劉男在媽祖田天橋(圖)附近被科學儀器測到超速。(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劉男在申訴無果後,一路走到行政訴訟這關,其主張「手持測速點位置」、「違規車輛位置」、「測量距離」等,這些資料與實際情形「有誤差的可能性」,要求撤銷處分。法院審理則指出,開罰並無違法,雷射測速儀經檢定合格,劉男也提不出具體證據說明測量為何有誤,上訴應予駁回。
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可處6000至3萬6000元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而劉男在本案中超速48公里,因此重罰1.2萬,訴訟費用750元也得自行負擔,案件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