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宣判/連署書破8萬份!「剴剴媽媽」拋6大訴求 衛福部逐條回應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逾2千名「剴剴媽媽」響應凱道活動。(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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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保母劉彩萱、劉若琳虐死男童剴剴一案,引發社會各界撻伐,關心兒少權益民眾組成「剴剴媽媽」團體,10日下午在凱道舉辦「終結兒虐 陪你長大」活動,並拋出設立兒少保護部、增設兒少保護專責醫師、增訂《刑法》等六大訴求,連署陳情書高達8萬份之多;對此,衛福部表示,民團訴求將納入研議,目前已設有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共同致力於提升兒少福祉。

「剴剴媽媽」團體拋出6大訴求,第一是設立「兒少保護部」,她們建議政府設置專責單位,整合檢警、社政、教育與醫療等系統,建立即時通報與跨機關合作機制,讓保護措施能快速啟動。

第二是增設兒少保護專責醫師,由專職醫師全面訓練社工、警察、醫療及教師等人員,同時與社政、司法緊密溝通合作,建構蒐證即時、及早介入安置之反應處理機制,並提供親職教養、育兒指導及協同訪視服務。

第三是設立兒虐專責公務員,並加強兒虐辨識訓練,推動兒虐處理專責公務員制度,給予社工足夠的兒虐辨識與應對訓練,提升處理效能與反應速度;第四是推動「訪視助理員」制度,強化第一線防護網,面對社工人力吃緊情況,他們建議導入助理員制度,協助進行預防性訪視與高風險家庭追蹤,並導入「視訊訪視」輔助作業。

第五是增訂《刑法》第271-1條虐殺兒童罪,她們主張對於虐殺12歲以下兒童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並列入不得假釋條款,展現國家對兒童生命安全的重視。

第六是授權「未定案」前即刻隔離受虐兒童與疑似加害人,強調「保護優先」原則,她們建議賦予法律授權,讓社工與執法單位可於案情未定案前即可進行安全隔離,並保障相關人員免於法律責任。

對此,衛福部也回應6大訴求,針對設立兒少保護部部分,強化兒童保護的跨機關合作:兒童及少年福利、保護與權益的維護,需各部會協力合作,形成一個有力且緊密的支持系統,做為兒少保護工作後盾。

衛福部亦已建立跨司署合作機制,定期檢視兒虐防治政策,並持續整合兒童醫療照護網與社會安全網等系統,完善配套與銜接措施,並設有「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協調跨部會資源,共同致力於提升兒少福祉。

另外,本部為了落實對兒童照顧安全與品質提升,行政院於114年5月8日審查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藉以確保受托兒童及家長權益。政府一向秉持專業,傾聽社會各界聲音,持續推動相關政策,讓每位兒童與少年能夠安全健康的發展與成長。針對各界關注的「設立兒少專責單位」,社會的期待與關切,因兒少業務跨衛福部相關司署職掌,目前正加速評估規劃後向各界報告,透過提升行政效能和網絡合作,強化對兒少的保障。

針對增設兒少保護專責醫師部分,本部為了強化兒少保護支持服務,已於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下成立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補助醫院建立兒少保護跨專業醫療團隊,針對嚴重複雜傷勢兒虐案件提供全面性身心復原服務,並為帶動轄內兒保醫療小組醫院、基層醫療院所等醫事人員對兒虐議題的重視,透過辦理兒虐風險辨識教育訓練、跨院協力傷勢諮詢等服務,實踐兒少保護醫療三層級服務,今年本部依健保分區於全台布建12家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106家兒少保護醫療小組醫院。

針對設立兒虐專責公務員並加強兒虐辨識訓練部分,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整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被害人24小時緊急救援及保護服務或轉介相關資源。現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開規定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依被害人年齡進行專業分工,針對未滿18歲兒少遭受不當對待事件,由兒少保護專責社工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專章規定,受理通報、提出調查報告、必要時進行保護安置、提供家庭處遇服務等。

另外,關於加強兒虐辨識訓練,衛福部亦訂有「保護性社工訓練實施計畫」,針對新進兒少保護社工人員應接受19小時兒虐辨識等相關訓練課程,在職兒少保護社工人員應接受每年20小時在職訓練,以確保其服務品質。

針對建置「訪視助理員」制度部分,關於幼童預防性訪視,目的是為了確保幼童的照顧與安全,衛福部藉由提供家庭支持服務達到此一目的,並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中,現有的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計畫、育兒指導服務方案、幼兒專責醫師制度、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追蹤關懷計畫等服務,皆具有預防性功能,尚能及早介入提供家庭支持性服務。

針對增訂《刑法》第271-1虐殺兒童罪部分,關於兒少虐待案件加重量刑,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已明定「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等規定;另法務部於113年7月增修《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七歲之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至於是否增訂《刑法》虐殺兒童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涉及刑事司法量刑政策,衛福部將配合法務部凝聚共識研商處理。

針對授權在未定案前即刻隔離受虐兒童與疑似加害人部分,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兒少倘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針對兒少安全維護議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倘受理兒虐案件通報,自應依法啟動調查,並評估兒少人身安全,提供妥適安全維護之措施,藉以維護兒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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