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財產繼承收養姪女為何被駁回?法官曝原因:為特定目的收養的不是真愛

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法院認為,藍女為了財產分配才收養姪女,悖離了收養子女的原始目的。(示意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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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藍姓女子為了避免身後遺產問題造成家族爭端,因此想收養感情融洽的姪女,不過到了法院這關時,認為藍女此舉已違背民眾中定義的成收養制度,且藍女與姪女間並沒有共同生活的情感與依附,因此將收養聲請駁回。 判決指出,藍女於庭審時供述,他與江姓丈夫2000年結婚,但婚後沒有子女,2023年間丈夫因病去世,身後留下的財產引發家族爭奪戰,其中1名繼承人主張由法律比例分配,家族上下因此反目成仇,藍女見狀擔心日後若自己身故也會引發爭奪戰,考量到自己與姪女感情融洽,於是在2025年2月先與姪女簽訂書面收養契約後,也獲得對方父母同意,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

但法院在審理時卻發現,藍女與姪女分別居住在台南與高雄2地,2人並沒有共住一屋,平日也僅是偶爾見面,也沒有建立[親如母女的長期關係,姪女也當庭表示,自己從小就是跟父母生活,與姑姑感情不錯但沒有長期照顧的關係;

法院因此認為,即便雙方已簽訂書約,但實際僅為財產繼承權的目的而生,因此不構成成年收養的實質要件,難以認定藍女與姪女間的親戚關係擁有得以轉變為親子關係的感情與事實。

台南地院也援引判例指出,收養的目的為要讓雙方產生親如子女的法律關係,換而言之,雙方必須要真心想建立的這樣的關係才能成立,而不是為了其他目的,像藍女只是為了財產繼承才選擇收養,這樣的特定目的就不被認可,因此將藍女聲請駁回。

姪女 姑姑 收養 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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