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淫魔校長偷拍「同居少女沐浴」慘丟飯碗+重判9年!他想翻盤卻吞敗
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高雄市某國小張姓前校長,偷拍同居人女兒、妹妹等人洗澡,遭解聘、永不錄用,還判刑9年。(示意圖/pixabay)
高雄市某國小張姓前校長,在任期間,在住處浴室、房間及客廳等處,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同居人,她女兒及妹妹;去年遭搜索調查,案情曝光。張男遭收押解聘、永不錄用。此案,一審張男遭判9年有期徒刑,上訴二審遭駁回,刑度不變。
判決指出,高雄市某國小張姓前校長,在任期間,鼓山區住處浴室、房間及客廳等處,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同居人,同居人未成年女兒、胞妹沐浴等裸露畫面。
直到同居人的妹妹在2024年3月9日要洗澡時,意外發現浴室通風扇內裝有針孔攝影機及行動電源,並通報警方,案情因此曝光。
檢警在同年4月26日上午持搜索票搜索,張姓校長住處及學校辦公室,並查扣電腦主機等物,經鑑識還原發現遭刪除的性影像。張男也因案已遭解聘處分、永不錄用,案發至今仍在押中。
偵審期間,張男只坦承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分認罪,矢口否認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還辯稱部分畫面不是性影像;另透過辯護人辯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所規範性剝削係指性活動過程中,有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的壓榨意涵,他偷拍行為,並不於性剝削。
張男甚至辯稱,是要監看同居人有沒有帶其他男人回家,沒有要偷窺人家,後來才改口自承,針孔攝影機通常每1分鐘錄1個錄影檔,看到沒有人的錄影檔會刪除,只留有人在浴室的檔案等。
法官認為,張男竊錄性影像,危害受害人身心、人格發展,且未獲受害人原諒,未能彌補犯罪所生損害,且持有性影像是用於收藏,並非僅要監看同居人是否有帶其他人回家。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將張男依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等,共16罪,判處9年有期徒刑。
此案張男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今天(30日)上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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