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宜蘭女子去年將汽車違規停放在騎樓,遭民眾檢舉在3個月內收到4張罰單。(示意圖/pixabay)宜蘭縣林姓女子去年因將汽車違規停放在騎樓,遭民眾檢舉在3個月內收到4張罰單;她認為,騎樓停車非民眾可得檢舉事項,員警不應受理檢舉;此外,「同一違規行為重複檢舉不予舉發」提起行政訴訟,盼能撤銷裁罰;但法官勘驗相關證據,認為違規事實明確,且該車未能移置每逾2小時,原舉發機關得連續舉發之,符合連續舉發要件,因此,駁回告訴,林女須負擔300元裁判費。
判決指出,林女2024年10月因將汽車停在騎樓,雖在騎樓保留左右各50公分通道,但屬靜態違規停車,遭員警逕行舉發,且在3個月內收到4張罰單;她認為騎樓停車非民眾可得檢舉事項,員警不應受理檢舉,更質疑警方違反民眾對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信賴保護原則。
林女更主張,騎樓停車非得檢舉事項、同一違規行為重複檢舉不予舉發,且同一員警開單3次,違反比例原則,明顯知法玩法規避;加上她家門口進行落地門窗改善工程後,已將違規車輛停入房屋1樓內,不再占用騎樓停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盼撤銷罰單。
台北區監理所則主張,該處依使用執照,建築物依法設置騎樓,違規事實明確;且民眾110報案檢舉,有檢附報案紀錄單,確認為民眾檢舉案。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認為,林女車輛停放處所,為專供行人通行的騎樓,停放車輛車身占騎樓約三分之二空間而影響公眾通行,事屬明確。
此外,案發當時,林女並不在場,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2小時,原舉發機關自得連續舉發之,對照機關舉發時間,並無違誤,因此判定無違反比例原則,也符合連續舉發要件,審理後,駁回告訴,須負擔300元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