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男子7年前犯偷拍案,跟受害人和解撤告,去年又再犯,這次法官判7個月有期徒刑,沒收,扣案手機,可上訴。(示意圖/pixabay)
台南莊姓男子7年前,曾用手機偷拍女顧客遭起訴,因更被害人達成和解撤告,未料,去年莊男又克制不住再犯,這次到超商偷拍女高中生,被女店員活逮;雖然莊男認罪,還在案發後,就醫治療,試圖拚減刑,未料,這是受害人不願原諒,法官認為他有再犯之虞,不宜緩刑宣告,審理後,依法判他7個月有期徒刑,沒收,扣案手機,可上訴。
判決指出,莊男2024年7月2日上午到台南市永康區連鎖超商貨架旁,看到17歲少女小花(化名),被她外貌、穿著打扮吸引,竟偷偷靠近女方身後,用把手機鏡頭伸到裙底,竊錄內褲、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當場被店員抓包,報警逮人。
雖莊男坦承犯行,但調閱前科紀錄,他在2018年間曾在文具店內以手機竊錄其他女子下體隱私部分,遭檢方起訴,因達成和解,審理時撤告,法院不受理判決,但仍不記起教訓,再度到超商犯案。
法官認為,莊男嚴重侵害小花隱私權,導致少女內心留下難以磨滅陰影,且這次,被害女子及他的家人都不願意調解。
此外,莊男雖提出到曾到醫院就醫紀錄,但仍未自覺需就醫,又再犯案,也未就偷拍衝動尋求醫療幫助,直到案件發生後,今年2月間才在辯護人建議下到開始就醫治療,認有再犯之虞,因此不宜緩刑宣告。
地院審理後,將莊男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第二款之罪,處7個月有期徒刑,沒收,扣案手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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