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郭男不顧女友禁令仍忍不住襲胸,遭法官判處6個月徒刑。(示意圖/Pixabay)
台南郭姓男大生在就學期間與一名學妹交往,但對方卻約法三章「不得碰觸身體」,但2022年1月24日晚間10點半住在學妹的租屋處過夜時,還是忍不住伸手碰到學妹的胸部,女方當場怒不可遏將他依狀告上法庭,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後,依趁機猥褻罪判處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當晚郭男外宿在學妹的租屋處時,忍不住從女方背後環抱並碰觸到胸部,學妹驚醒後咬住郭男,郭男才放手;事後學妹報警提告,郭男於檢方複訊及法院開庭時均坦承犯行,法官認為,刑法定義上的猥褻除了性交行為外,任何一切滿足興奮或性慾的色情行為,而此案中因郭男碰觸學妹胸部,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因此可認定為趁機猥褻罪。
不過郭男的委任律師卻幫他求情,指出兩人是情侶,又是學長學妹的關係,自2021年起就開始交往,郭男以為可以有肢體暴力,但後來經過女方反對後隨即停止,沒有使用暴力也請求法官減刑。
法官則審酌郭男罪狀後,在客觀上無法引起同情、憫恕,且本案中,郭男明知女友排斥身體被碰觸,雙方若建立在成熟交往的關係中,應尊重女方意願,但他卻依舊罔顧對方好惡,藉著交往侵犯女性性自主權,趁對方熟睡襲胸,對女方身心產生不良影響;審酌郭男坦承犯行,但有意調解遭到拒絕,因此依趁機猥褻罪判處6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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