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公投綁罷免!31年來第1次 823投票門檻、注意事項一次看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08/02 16:18 發稿

不只726,本月23日還有7件罷免案與核三公投將一起舉行,圖為7月26日王鴻薇罷免案開票情形。(圖/記者楊士誼攝影)

▲不只726,本月23日還有7件罷免案與核三公投將一起舉行,圖為7月26日王鴻薇罷免案開票情形。(圖/記者楊士誼攝影)

823還有國民黨立委羅明才、林思銘、顏寬恒、楊瓊瓔、江啟臣、馬文君以及游顥7件罷免案,以及核三公投將要舉行。這是繼1994年以後,再次有公投與罷免同時舉辦。《三立新聞網》特此為讀者整理投票門檻、投票注意事項、投票重點時程,供讀者一次輕鬆了解。

本次公投題目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依照公投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而有公投權的取得則須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公投則為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出,今年4月18日逕付二讀並交付朝野協商,5月20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

關於公投日的勞工相關權益,勞動部過往已指定公投日為《勞基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因此投票日當天,有投票權且要上班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放假「一日」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再者,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說明,雇主如果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意願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並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如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中選會也公布公投電視發表會日程:

第1場於8月7日下午3點,於中視率先登場並轉播,主持人為中選會主委李進勇,清大工程與系統科學系特聘教授葉宗洸擔任正方代表人,台電董事長曾文生為反方代表人。

第2場於8月9日晚間7點,於公視舉行並轉播,由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擔任主持人,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擔任正方代表人,行政院能源減碳辦公室副執行長林子倫為反方代表人。

第3場於8月11日下午3點,於民視登場並轉播,由中選會委員陳月端擔任主持人,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黃士修擔任正方代表人,台灣綠黨共同召集人甘崇緯為反方代表人。

第4場於8月13日上午10點,於台視舉行並轉播,由中選會委員吳容輝擔任主持人,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擔任正方代表人,首投族青年吳亞昕擔任反方代表人。

壓軸場於8月15日晚間7點,於華視舉行並轉播,由中選會委員游清鑫擔任主持人,和碩董事長童子賢擔任正方代表人,民進黨立委莊瑞雄擔任反方代表人。

公投門檻為何?通過了又如何?

根據公投法第10條規定,公投門檻必須以最近一次的正副總統選舉人數計算,而公投門檻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而上次總統大選選舉人數為1954萬8531人,核三公投案至少要488萬7133人同意,且須超過不同意票才能通過。若公投案沒通過,兩年內不得重複提出同一事項。

若公投案通過,依公投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選委會應在投票完7日內公告結果,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投內容之必要處置。而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2年內不得變更該案內容之施政。因此,若公投的2年效期過了,權責機關可以不依照公投結果施行。

投票別亂來!公投禁止行為與罰則看這裡

根據公投法第22條規定,在投開票所有下列情事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穿著、佩帶有公投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的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而投票人退出時,應將所持公投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該投票人姓名下。情節重大者,應專案函報選委會。

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投案投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票匭、公投票、投票名冊、投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把公投票攜出場外,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5000元以下罰金。而在投票所30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制止後仍繼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5000元以下罰金。若違反第22條各款情事之一,經命令而不退出,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若將公投票以外的東西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公投票,可處新台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進入三階投票!823罷免成案名單:

新北市:羅明才

新竹縣:林思銘

台中市:顏寬恒、楊瓊瓔、江啟臣

南投縣:馬文君、游顥

中選會公布 三階投票重要工作日程一次看!

一、 114年7月18日 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二、 114年7月28日前 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

三、 114年7月31日前 發布罷免公告

四、 114年8月3日 投票人名冊編造完成

五、 114年8月13日至8月22日 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

六、 114年8月19日前 公告罷免投票人人數

七、 114年8月23日 投票、開票

八、 114年8月29日前 審定罷免投票結果

九、 114年8月29日 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中選會表示,該會暨所屬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係選務一體並依法辦理選務;罷免案選務籌辦期間有限,相關選務工作包括設立選務作業中心、調兼辦理選務人員、編造投票人名冊、投開票所洽借、工作人員招募、罷免公告及投票通知單之分送等等,均賴各政府與有關機關協助配合辦理,也已請各選委會協調該市、縣政府等機關辦理相關選務工作,俾利選務工作順利進行。

能投罷免票嗎?罷免投票資格四大要件在這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年滿20歲(2005年8月23日前出生)
三、未受監護宣告
四、戶籍在有罷免案的選區,投票前一日起算,住滿4個月者

投票帶什麼?要在哪投票?選票怎麼蓋才有效?

投票必備「三寶」:投票通知單、身分證、印章,不可用其他證件(駕照、護照、健保卡等)取代身分證。

若未攜帶印章,可用指印、簽名方式代之;若未攜帶投票通知單,也可投票,但因通知單上有投票人「選舉人名冊號次」,較方便選務人員尋找名字。

選舉章應蓋在選票上「同意」或「不同意」的空白格子內,為有效票計算;若同格蓋多個章、不小心超出格子等,只要選務人員能辨別為有效票,皆算有效。簽名、蓋私章、指印等皆為無效行為,切勿浪費珍貴的選票。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4條規定,選舉罷免票發生以下任一情形則為無效:

一、圈選二政黨或二人以上

二、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政黨或何人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政黨或何人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

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此外,罷免票有效與無效範例也可參考中選會官網所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網傳「選舉章蓋反」恐讓選票判定無效等言論,均不在無效票認定或選罷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內。

這些事情不能做!投票注意事項一次看

一、不得撕毀或帶走選票

二、不得攜帶手機、攝錄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的行動裝置不在此限

三、不得使用非投票所提供的圈印工具

四、不得亮票

五、不得干擾投票

六、禁止攜帶、穿著相關物品(如支持罷免文宣、反對罷免服飾)

七、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槍砲彈藥、刀械、爆裂物等)

八、投票當天不得競選、助選,包括以各種形式拉票、宣傳,也不得轉發相關民調

九、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如有罷免投票權、當天需工作的勞工應放假一日,出勤應給加班費,雇主不得妨礙勞工投票

罷免選票長怎樣?中選會這麼說

選票同意罷免欄位在左、不同意罷免欄位在右,至被罷免人姓名則於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2欄位下方中選會指出,公投票紙顏色使用白色。至罷免票紙顏色,法律並無規定,且罷免案籌備時間短,為避免地方採購困難等多項因素,無法均採一致顏色,從而罷免票紙顏色依法循例自未予以統一規定顏色。

#重啟核三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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