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民眾黨提《刑事訴訟法》第93條及第101條條文修正草案,引發各界討論。(示意圖/資料照)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部分內容主張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原因。今(21)日
法務部先表達反對立場,認為此舉將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與民眾權益。晚間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也對此事發布聲明,認為,將嚴重影響被害人權益、社會治安與國家安全。
民眾黨提《刑事訴訟法》第93條及第101條條文修正草案,引發各界討論。(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圖庫)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引述各國作法與國內判決案例,列出四大點聲明如下:
一、 「勾串之虞」作為羈押事由,為德、美、法、澳等世界絕大多數先進國家及國際刑事法院(ICC)立法例所採,並透過「法官保留」立法模式,由法官決定是否羈押
(一)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112 條第 2 項第 3 款(b):有事實足認被告將以不正當方式影響共犯、證人或鑑定人,致生對犯罪真相調查困難之危險(使案情晦暗之危險),得聲請羈押。
(二)美國聯邦法典刑事法編 18 U.S.C. § 3142:被告有妨害司法、(意圖)威脅、傷害或影響潛在證人或陪審員之重大危險,得聲請羈押。
(三)法國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第 2 款:「為防止對證人或被害人及其家屬施壓」及第 3 款「為防止被告與共犯串供」,得為羈押事由。
(四)澳洲(以新南威爾斯邦之保釋法為例):釋放被告將導致「干預證據或影響證人」之無法接受風險時,得聲請羈押。
(五)國際刑事法院(ICC):依羅馬規約第 58 條第 1 項第 2 款,為確保被告不「妨害或危害調查或法庭程序」(To ensure that the persondoes not obstruct or endanger the investigation or the courtproceedings),所謂「危害調查」包括勾串證人或共犯,預審法庭即可發出暫時逮捕令。
(六)烏克蘭刑事訴訟法第 177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防止被告或嫌疑人「不當影響同一程序之被害人、證人、其他共犯或嫌疑人、專家或鑑定人」,得為羈押事由。
二、 現行條文內容中,「勾串」係針對「共犯或證人」,「湮滅」係針對「物證」,二者本為不同的妨害司法行為態樣,外國立法例就此亦分別規定;倘刪除「勾串之虞」此羈押事由,等同放任被告得以威脅、利誘等不當方式影響共犯或證人,嚴重妨害發現真實及公平審判。
三、 113 年全國地檢署總偵查收案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共11,330 人,法院裁准羈押 8,924 人(78.8%),其中以「勾串、滅證之虞」准許羈押者,共 6,319 人(佔總聲押人次 70.8%);112年以此理由准押 4,747 人(佔總聲押人次 67.6%),111 年以此理由准押 3,479 人(佔總聲押人次 64.7%),足認本款在現行法院羈押審查實務,為最常使用事由,且有逐年上升之勢,特別在電信詐欺部分,近 3 年聲請羈押獲准率平均更高達 88.3%,如冒然刪除,勢必影響詐欺等重大刑事案件偵辦。
四、 近期司法實務,被告因「勾串之虞」遭法院准予羈押之重大案件,如: (一)台積電工程師洩密案;(二)重大兒虐如「愷愷案」;(三)跨國詐欺如台版柬埔寨案;(四)現役軍官謀駕軍機叛逃案等等重大案件。倘修法刪除此羈押事由,將導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兒虐致死案件真相無從查明、詐欺集團首腦與上游成員逍遙法外,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被害人、證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