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南報導
黃塗德提供關鍵錄音擋後獲判無罪。(圖/資料照)嘉邑行善團長黃塗德,先前被控性侵女信徒及女員工,一審法官判他30年徒刑,二審法官改判10年徒刑;黃男提起再審獲判無罪,最高法院兩度發回更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合併審理,更一審、更二審均以罪證不足為由,改判黃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013年間,黃男以施法、治療為由,多次性侵女信徒及另名女員工;雲林地院判黃男30年徒刑;全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黃男性侵11次,合併應執行10年徒刑。黃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全案確定,黃男必須入監服刑。
黃男入獄前取得關鍵錄音擋,女信徒提及自己虛構事實,並未與黃男發生性行為。黃男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最後獲判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兩度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合併審理。
法官認為,根據黃男與女信徒的通聯紀錄,部分通話時間並非週一至週五,其餘通話時間亦與女信徒供述不符,而且女信徒提及週一至週五都會到黃男宗教團體用餐、參與講道,同一時間黃男也在線上講道,不可能載女信徒外出後性侵。而且黃男住家監視器畫面、講道影片,亦證明黃男不在女信徒指控的性侵地點。
女員工主張,她在2014年7月初遭性侵,但錄音檔建立時間是在2012年4月初,比檢方起訴時間早上很多,裡面還有多位不明人士聊天聲音,無法證明女員工說詞為真;黃男同樣提出不在場證明,因此難認他有性侵女員工。
台南高分院認為,無法證明黃男有性侵犯行,因此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黃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