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魏姓男中士班長,持T91步槍實彈上膛,對準長官,賠105萬元,達成和解判緩刑3年。(示意圖/翻攝畫面)
新北市八里區挖子尾營區的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去年發生魏姓男中士班長,持T91步槍實彈上膛,對準長官的離譜案件;魏男因畫畫用調色盤斷裂、畫刀彎曲,一時氣憤犯案;事後遭依法送辦,他賠償上士班長105萬元,達成和解;審理後,獲判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動,可上訴。
判決指出,魏男為連中士班長,駐地新北市八里區挖子尾營區的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聯兵一營機步一連;2024年4月15日因内務檢不整,物品被打包移置到他處暫放。
同年5月3日魏男返營後,發現個人作畫所用之調色盤斷裂、畫刀彎曲,一時憤怒陡起,當晚以保養搶枝為由,向衛哨副哨取得1枝T91步槍2個實彈彈匣,並找當時的連隊值星官的上士班長理論。
當時魏男持槍朝上士班長前進,還將步槍第一發空包彈退出,第二發實彈上膛,並將槍托架設於肩窩,成站立射擊姿勢,還把槍口瞄準對方身體,質問物品損壞一事。
上士班長當下提議共同前往檢視暫放的物品,並在眾人勸說下始化解危機,讓魏男做罷。
但魏男的行為,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第1項之對長官恐嚇罪,被憲兵移送,後由檢方依法起訴。
偵審期間,魏男坦承一時衝動犯案,也跟上士班長達成和解,並賠償105萬元;但持槍恐嚇長官,嚴重影響軍紀,犯罪情節不輕,難認有可憫恕之處。
法官認為,魏男為找出破壞畫具的人,對長官施暴,危害軍紀,減損部隊長官領導威信;考量他坦承犯行,達成和解,上士班長同意給予緩刑;因此,審理後,將他依對長官恐嚇罪,處1年4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動,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