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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生母離家!爸過世突冒「陌生弟弟」 他申報遺產傻眼:40年沒見過

圖、文/CTWANT

士林地院外觀。(圖/報系資料照)

▲士林地院外觀。(圖/報系資料照)

台北市一名男子自幼父母離異,2024年父親離世後,他在辦理遺產申報時才發現多年前離家的母親另外生了一名弟弟,自己40年來完全不知道對方的存在,因其是否為同父同母所生之婚生子,攸關真實血緣之發現,且影響相關繼承之權利,自有鑑定釐清之必要,於是提出訴訟,希望法院裁定雙方進行DNA檢驗。

根據判決書,原告主張,其父與母親於民國69年4月30日結婚,然生母自70年2、3月即離家,行蹤不明,後經父親訴請離婚獲准,雙方於73年1月25日為離婚登記。生母後來生下一子,雖在戶籍登記父親為同一人,但父子倆40年來均不知有對方存在。直到父親113年6月1日過世,原告辦理遺產申報才發現。

男子認為,素未謀面的弟弟是否為父親與其生母所生之婚生子,攸關真實血緣之發現,且影響原告繼承之權利,自有鑑定釐清之必要,是以,兩造間是否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即為應證事實。法官認定,關於原告主張,有戶籍謄本資料、離婚判決等證據可稽,因此其主張弟弟並非父親所生等情,即非全無足採。

士林地院審酌,本件涉及當事人身分及血統真實性之認定,原告既已就其主張之必要事實提出適當釋明,足使其主張具低蓋然性之真實可信度,而無濫訴之虞。準此,原告與被告間之手足關係是否存在乙事,自可依相關方法判定之,不因被告之積極拒絕或消極不予配合而受影響,裁定被告應接受DNA檢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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