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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最新令釋指出,根據兩岸條例規範兩岸人員單一身分制度,倘若民眾在陸設有戶籍,將會喪失台灣身分,而所謂「設有戶籍」,應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與定居證。(示意圖/翻攝unsplash)
陸委會最新令釋指出,根據兩岸條例規範兩岸人員單一身分制度,倘若民眾在陸設有戶籍,將會喪失台灣身分,而所謂「設有戶籍」,應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與定居證。
陸委會16日發出令釋,核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
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內容為:「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令釋中提到,考量中共係以「定居」作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礎,行為人如果取得中國大陸公安部門發給之「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並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之「居民身分證」。因此,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所提「設有戶籍」一辭,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的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
令釋中也強調,此舉是為了確保兩岸人員「單一身分制度」並避免因身分混淆衝擊兩岸人員往來互動與社會運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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