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新北70歲張姓婦人,5年前騎單車跟另名廖姓男騎士發生碰撞,兩人都受傷送醫。(圖/翻攝畫面)
新北70歲張姓婦人,5年前騎單車跟另名廖姓男騎士發生碰撞,兩人都受傷送醫,但廖男傷勢較重,肇事則歸屬張婦七成、廖男三成;遭法院各判拘役50、30天。事後雙方都提上訴,張婦由法律系畢業的兒子擔任輔佐人,因誇大傷勢,讓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造成案件纏訟數年,並無端浪費司法資源,因此,審理後,將張婦原先拘役50天,撤銷改判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這起事故,發生在2020年12月24日晚上8時41分,張婦騎單車沿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2段往重陽路,在無號誌路口廖姓騎士發生碰撞,導致雙方人車倒地,受傷送醫,事後雙方互告傷害,張婦、廖男被依失傷害罪,分別判處拘役50日、30日。
張婦上訴指稱,廖男造成她受上顎前牙區牙根斷裂、失智症等傷害等語。不過2020年發生事故,到2021年分別前往看就診,都沒檢查出相關傷害,難認傷勢與交通事故有關。
法官認為,引發失智症起因,年齡雖不是失智症的唯一原因,但確有高度關連性,車禍發生時,張婦已70歲屬可能發生失智症的主要年齡層,但醫院並無客觀資料可供判斷,失智症與交通事故受傷害有相當因果關係。

▲這起車禍張姓婦人,跟廖姓男騎士遭法院各判拘役50、30天。(圖/翻攝畫面)
針對原審判決,廖男量處拘役30日,未有逾越法律所定的裁量範圍;加上因張婦提起上訴,他也跟著上訴,婦占七成責任,但也不構成,廖男從輕量刑的事由。
至於,張婦在有法律專業的輔佐人的協助下,不只否認犯行、誇大傷勢,還為了不負擔民事賠償,將肇責推給廖男,導致簡單車禍事故纏訟數年,有量刑即有欠缺合理化、透明化且無正當理由的裁量濫用情事,認為原審量刑過重,則屬無據。
針對此案,張婦輔佐人為自身大學法律系畢業的兒子,另指定1名義務辯護給她,然而在案件上,雖兒子花很多心血在這件訴訟,是一個孝順的兒子。
法官引述,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黃榮堅教授在《靈魂不歸法律管》一書的內容,提及「你的高度決定法律的高度,所以你對法律的詮釋也是你對自己的詮釋,換句話說,這也是做人自我定位的問題」、「法律只是技術,只是工具,比這更重要的是帶著善念的靈魂」等論點供輔佐人參酌。
另提醒張婦兒子,無證據證明母親罹患失智症與交通事故有關,若真為母親幸福著想,真正該做的或許是查清病因與陪伴,而不是將罪責全歸於另名肇事者廖男,並無端浪費司法資源。合議庭審理後,將張婦原本拘役50天,撤銷改判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