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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IC廠「銳成芯微」獵人頭!「11台灣人」領陸薪、認股 負責人判刑

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大陸成都「銳成芯微」非法在台獵人頭,法官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將在台招募人才的王姓負責人判刑5月,緩刑3年。(圖/記者羅欣怡攝影)

▲大陸成都「銳成芯微」非法在台獵人頭,法官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將在台招募人才的王姓負責人判刑5月,緩刑3年。(圖/記者羅欣怡攝影)

中國成都「銳成芯微」科技公司違法在台吸收人才,王姓男子未經許可在台設立公司招募人才,員工入職後都還得赴中國銳成公司(成都)接受教育訓練約2個月才返台,透過網路連線至中國公司網站回報工作進度,即使台灣公司解散,員工改採居家辦公,還是領取大陸銳成公司匯款薪資,新竹地院法官痛批損害國家安全,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將王姓負責人判刑5月。

判決書指出,大陸成都「銳成芯微」科技公司以提供積體電路產品所需設計、授權及相關服務為業,為半導體知識產權及應用供應商,屬IC產業鏈最上游產業,為在台發展業務,乃在香港地區成立銳成集團公司,於2018年11月在台設立辦事處。

檢調調查,王男則為香港銳成公司負責人,他先後以香港銳成、台銳公司申報員工勞健保為掩護(營運期間僅有進項,全無銷項),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招募人才,領取大陸銳成匯款薪資,與中國銳成人員開會、聯繫業務或回報工作進度,再得以中國銳成員工身分,參與年終尾牙及認購公司股份。

即使台銳公司解散登記後,王男及多名人員改以居家辦公模式,繼續受雇於中國銳成從事研發工作,並領取中國銳成公司匯款薪資。

法官審酌,王男為大陸銳成在台從事未經許可之業務活動長達四年多,所為除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大陸地區營利事業管理,亦無法充分保障與進行交易之人,損及交易秩序及國家安全,實屬不該,考量王坦承犯行,審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接受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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