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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失敗!高虹安涉詐助理費案停審後首開庭 傳高虹安等人出庭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虹安出庭。(圖/翻攝畫面)

▲高虹安出庭。(圖/翻攝畫面)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任職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一審判刑7年4月,上訴二審。全案一度因高等法院法官聲請釋憲而暫停審理,不過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高院21日繼續開庭。包括高虹安、同案被告前辦公室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前公關主任「公衛文」王郁文也到庭。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高虹安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明知立法院編列的公費助理補助費,包括酬金和加班費,都由立院直接撥入各公費助理個人銀行帳戶,並非立委薪資一部分,也非對立委個人的實質補貼,卻在聘用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公關主任「公衛文」王郁文、辦公室主任陳奐宇等人後,低薪高報,共詐得12萬3128元助理費用。

高虹安前公關主任「公衛文」王郁文出庭。(圖/翻攝畫面)

▲高虹安前公關主任「公衛文」王郁文出庭。(圖/翻攝畫面)

審理後依法判處高虹安7年4月有期徒刑,陳奐宇判刑1年、緩刑4年;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王郁文判刑2年、緩刑5年;3人皆被褫奪公權1、2年,僅法務主任陳昱愷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2024年11月4日首度開庭後,法官認為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涉訟的立法委員被判有罪,為多年來首件,相關法律規範意旨之明確性影響深遠。且實務上地方民代判決之見解,是否當然適用立委,關鍵的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之設計、性質是否相同,尚有疑義。又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是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前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圖/翻攝畫面)

▲前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圖/翻攝畫面)

另立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擁有法制局和預算中心資源的立院,猶難以確定本法之意旨,依法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之餘地。

重點是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之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之法律評價,類似案件,除假借人頭中飽私囊外,絕大多數因制度意旨模糊,導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造成無必要之紛爭與訟累。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整本清原之道,才能讓所有民代知所遵循、徹底解決問題,因此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具體適用,均應以個案而定,並由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予以適當解釋,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且該規定並非聲請人裁判被告是否有罪時所應適用之法律,亦與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要件不合。

另聲請人主張立法院組織法規定,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此一部分未有基本法理論據,因此裁定不受理。

#高虹安涉貪汙案停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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