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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公所雇員大膽索賄廠商15萬!法官生氣了:進去關2年半如何?

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鄭男向陳姓廠商索賄15萬元被判處2年半徒刑。(示意圖/Pixabay)

▲鄭男向陳姓廠商索賄15萬元被判處2年半徒刑。(示意圖/Pixabay)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鄭姓建設課雇員,被控在2018年12月和2020年7月期間,向陳姓包商索賄15萬元,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依貪污罪判處2年半徒刑,但他不服上被駁回,近期將入監服刑。

判決指出,鄭男為鹽埔鄉公所建設課課員,負責辦理「雙新公園南側排水渠道改善工程」和「鹽埔鄉豐年路尾段道路改善工程」標案,綜理發包、履約、驗收、請款等業務;但他卻藉著職務之便向陳姓包商索賄15萬元,陳男擔心標案推展不易,因此如約現金裝袋後將交給對方。

後來廉政署男調組獲報後,報請屏檢指揮偵辦,檢方則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起訴鄭男;後來法院審理期間,鄭男將賄款繳回,因此併處4年徒刑、並褫奪公權4年;陳姓包商由於交付賄款等2罪被判處8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宣告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並向公庫繳交10萬元。

鄭男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索賄金額不高,考量他已認罪的情形下改判2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但鄭男又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後遭到駁回定讞,檢方近期將通知他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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