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男童遭到教保員捏大腿導致瘀青,事後不認錯、不和解遭法官重懲。(示意圖/Pixabay)
台南林姓教保員2024年間遭到家長指控捏男童的左大腿造成瘀青,辯稱男童不願乖乖午睡所導致,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林女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判處4個月徒刑,不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2024年5月間因男童未午睡,林女在教室內失控掐捏男童的左大腿,當晚洗澡時被家長發現一塊瘀青,且被水濺到還會痛到慘叫,家長於是追問發生何事,男童於是娓娓在學校遭到「GINA老師」欺負,因此向警方報案提告。
但林女到案時否認犯行,主張只為了提醒安全而捏右腿,又說左腳瘀傷應該是當天下午參加滑步車擦撞造成,但辯詞與證據不符,法院調查後,發現滑步車活動期間較晚,且男童沒有摔車紀錄,且男童在洗澡期間因左腿疼痛產生激烈反應,也證實對其傷勢有記得相當清楚,也指名是GINA老師所為。
再加上監視器證明林女曾多次對男童腿部掐捏,醫院也證明左大腿有明顯瘀青,位置與林女的高度吻合,更沒有與其他人接觸,且法官認為縱然5歲幼童表達不精準,但不會憑空捏造,因此仍採信男童證詞,若不是疼痛刺激,男童不可能痛到喊叫,更不會憑空指認施暴者,因此認定男童傷勢與林女間有因果關係。
此外,法官也認位林女已具10年的教保經驗,卻因情緒管理不當導致孩童受傷,屬於重大失職,但林女犯後未和解、認錯,因此依法處以4個月徒刑,且兒少法中明訂對兒童犯罪會加重其刑,然而經加重後刑期將超過7年6個月,因此在刑度超過5年的前提下,並不適用易科罰金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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