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高雄林姓男子跟仍在讀國中的女友,挑假日潛入國小教室發生性關係,遭判刑11個月。(示意圖/pixabay)
高雄林姓男子跟仍就讀國中的少女小花(化名)交往,兩人專挑週日潛入國小教室內,發生性關係,至少5次;女方父母發現後,憤而提告;一審林男遭判刑11個月;他不服提起上訴,但小花家人仍不願調節也不願林男接觸,法官認為,原審量刑基礎無變動,也沒理由從輕改判,因此,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認識仍就讀國中的少女小花(化名),兩人交往期間,曾在2023年間,專挑週日潛入國小內,在教室裡發生性關係,至少5次;事後被女方家人發現,報警提告,此案曝光。
偵審期間,林男都坦承犯行,不過未能取得小花家人原諒,因此無法調解;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將他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5罪,個處5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11個月有期徒刑。
林男不服,提起上訴,他主張,兩人是「兩情相悅」發生親密行為,不是誘騙或強制手段,情節輕微,且自身無前科始終坦認犯行,有和解及賠償誠意,犯後態度良好,認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改判,並宣告緩刑。
二審法官認為,原審量刑,未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應予維持;且小花的法定代理人仍表示無調解意願,且不願與林男接觸,而無從調解,原審量刑基礎無變動,也無理由從輕改判,因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