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涉及紅火案,更三審仍判無罪。(圖/資料照)
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捲入紅火案纏訟逾17年,更二審獲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今(30日)宣判,仍判辜仲諒無罪。可上訴。
根據檢方起訴,二次金改期間,中信金有意併購兆豐金。辜仲諒等人涉嫌利用中信銀行向巴克萊銀行買進3.9億餘美金,連接兆豐金股票結構債,再將該些結構債賣給妹婿陳俊哲的紅火公司。
待金管會批准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便放出利多消息,及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使兆豐金股價上漲,紅火公司再借機贖回結構債,獲取高達3074萬餘美金差額,卻損害中信金。
一審辜仲諒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等罪,判刑9年,二審加重判刑9年8月,併科1億5000萬餘元罰金。高等法院更一審又改判辜仲諒3年6月有期徒刑。
更二審則認為,紅火、中信銀、中信金是不同法人紅火贖回結構債所獲得的利益,不能認定即歸中信金、中信銀所有。且影響兆豐金股價的因素,不一定只有轉投資一事,加上辜仲諒沒有連續高買低賣、相對成交,操縱股價等部分也已無罪確定。
另外,雖然兆豐金股價因股票被大量買下受到影響,但未有非常態交易,價格也是市場供需形成,難認辜仲諒等人有圖謀不法利益的犯意,因此改判無罪。
不過,最高法院去年5月撤銷判決,發回高院更裁,全案進入更三審階段。更三審審理期間,辜仲諒仍堅稱他沒犯罪,並指檢方上訴無理由。
高檢署公訴檢察官則指,最高法院發回的重點是「紅火」從結構債交易開始一直到款項如何分配使用,都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檢方認為,不管交易有何急迫性、必要性,都應經董事會同意。
高院更三審今認定,辜仲諒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對此,中信金發出聲明表示,「尊重司法判決結果,對於同仁獲取清白同感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