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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醫院遭控「51勞動節強迫護理到班」 院方喊冤:未禁止排休

生活中心/蔣季容報導

台大醫院遭控強迫員工在五一勞動節到班,對此院方喊冤。(圖/資料照)

▲台大醫院遭控強迫員工在五一勞動節到班,對此院方喊冤。(圖/資料照)

台大醫院工會今(28)日揭露,台大醫院疑似強迫員工在五一勞動節到班,門診意願調查表未提供「休假」選項,此舉恐怕違反勞基法。對此台大醫院發言人陳彥元回應,絕對可以休假,調查表是發給當天同意排班者選填。

台大醫院工會今日表示,院方因應五一勞動節休假在即,院內各科門診陸續召開所謂「家庭會議」,要求適用勞基法之護理人員針對五一當天出勤狀況,在書面表格上勾選個人意願並作成紀錄。然而,詳細檢視台大門診本份「意願調查表」,其中竟僅提供護理人員兩個選項,第一是「同意到院工作並選擇調移國定假日」,第二是「同意到院工作並選擇請領加班費」,沒有遵循勞工需求明訂調移後的具體日期,也沒有我國法律所明文保障的「依法休假一日,當天不到院工作」的選項,整份調查表等同就是一份強迫勞動的「賣身契」。

台大醫院工會解釋,法律上針對勞工國定假日主要有三種應對方式:其一是依據勞基法第37條休假一日;其二是由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當天出勤後,依據勞基法第39條發給加倍工資;其三是由雇主徵得勞工同意調移後,將該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但前提是必須與勞工協商並明訂調移日期,換言之,勞工有權決定事後的休假具體要休在哪一天,否則一樣視同違法而屬無效約定。

對此,台大醫院發言人陳彥元回應,該調查是要了解五一國定假期上班的員工調移假日或領加班費意願,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問題,若員工願意在國定假日當天排班,院方才會進行額外調查,並沒有違反勞基法。

勞動部則表示,《勞動基準法》明定,五一勞動節為放假日,當日原本為「工作日」的勞工,應予放假,工資照給;雇主如果因為營運需要,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後,要加倍發給工資。至於當日如果是勞工原本的例假或休息日,由勞資雙方協商另擇一日補假。

此外,各公私立醫療機構中有部分醫事人員(住院醫師、護理師、放射師、醫檢師等)、清潔人員等勞工,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又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訂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均應予勞工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勞動部說明,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雇主如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事,勞工可逕洽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協處,以維權益。

#台大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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