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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重機101高速撞倒…12秒後遭救護車「時速93km」輾過!纏訟4年結果曝

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高雄小港區4年前發生死亡車禍,婦人先遭重機撞倒,後又被救護車輾過。(示意圖/資料照)

▲高雄小港區4年前發生死亡車禍,婦人先遭重機撞倒,後又被救護車輾過。(示意圖/資料照)

高雄小港區4年前發生死亡車禍,婦人先遭黃姓男子騎重機以約101時速撞倒在地,當時有多人見狀,上前關切,並向來車揮手示警,未料,12秒後,又被王姓男子駕駛的救護車,以約93公里時速輾過;此案,黃男、王男都跟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都被判緩刑,但王男不服,案件上訴到三審,法官認為,違背法律程序,駁回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騎乘重機於2021年12月10日傍晚6時52分許,沿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以時速約101公里,超速行駛,撞倒蘇姓婦人。

事故發生後,現場已有數十人奮力揮手、數人衝到公車停靠站站體外揮手,仍在12秒後,由王男駕駛救護車,以時速約93公里高速行駛,輾過先前遭撞倒地的蘇姓婦人,導致她送醫致頭部外傷、胸腹部鈍傷及四肢骨折,重傷到院前死亡。

事故當下,黃男留在現場,坦承肇事,向警方自首;救護車駕駛王男則駛離現場,被循線查獲。

此案,重機騎士黃男、救護車駕駛王男跟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各賠償15萬元、12萬元;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黃男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王男7個月有期徒刑,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逃逸罪,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1年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

王男不服,上訴二審,原判決部分撤銷。應執行1年5個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但他仍不服,持續上訴到高等法院。

王男認為,當下他急著去救護,以為壓到機車零件,不知道撞到到人;他的辯護人也認為,若婦人被重機撞到,馬上死亡成為屍體,那他所犯及非非過失致人於死,也無肇逃問題。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採證、認事職權行使、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事項,依憑己意指為違法,或以自己說詞或持不同的評價,並非上訴第三審的適法理由,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程式,應予駁回,全案定讞。

#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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