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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78萬不吐錢竟免關!專法重罰詐欺曝危機 遇到法官全打折輕判

圖、文/RWNews菱傳媒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去年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一方面重刑伺候詐團,另一方面增列「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減刑條款。未料許多法官見解保守,認為犯罪所得僅限詐欺犯個人報酬,非被害人全部損失,以致被告只要吐數千元就可獲輕判,甚至有被告詐78萬元,分文未繳竟可免關。持不同意見的最高法院刑三庭看不下去,聲請大法庭統一見解,定5月14日裁定。

詐欺案件層出不窮,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打詐儀表板」統計,光是2024年就有22萬5896件,財損高達1332億250萬2547元。為了打詐,法務部2024年聯合內政部等部會推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送交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7月31日經由總統公布施行。

立法者把「加重詐欺」的刑責,從《刑法》第339條之4的最高可處7年刑,移植到《詐危條例》的第43、44條,依照犯罪情節輕重與不法所得多寡採刑責層級化,最重將達12年刑,嚴懲詐團;而為提高詐欺犯賠償被害人的動機,同條例第47條中也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詐危條例》第47條的立法理由寫明,「使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詐欺犯罪之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減輕其刑,透過『寬嚴併濟』之刑事政策,落實罪贓返還。」顯見減刑目的是要被告吐出全部犯罪所得,讓被害人獲得全額填補。

詐團教戰自白拼減刑 法官竟採信變通說

惟據了解,「寬嚴併祭」到了詐團眼中竟變成巧門。新法實施後,詐團即在「教戰守則」中新增指導原則,要求車手、水房等共犯,一旦落網如犯行明確、無法脫罪,面對院檢訊問時可自白犯行,並抗辯「第一次犯案」、「還沒拿到薪水」、「薪水只有收取金額的1%」等語,把法條定義的「犯罪所得」限縮成「個人取得的報酬」,意圖操作槓桿,透過只返還區區數千或數萬元的方式,力拼大大減刑。

舉例來說,一名車手向被害人收取50萬元,被逮後後自白犯罪,辯稱只拿1%、即5000元做為報酬,其餘贓款交給上手,不知去向。依照舊法,不論他有沒有賠償被害人,原則上最輕本刑都要處1年;但以詐團解讀的新法來看,他只要吐出5000元,不用填補被害人全額50萬元損失,就有機會博得減刑到6個月。

詐團見解看似荒唐,未料到了法院,竟獲得採信且變成通說。多數法官認為,《詐危條例》47條的立法意旨雖然提到「使被害人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落實罪贓返還」,但主要目的也有提到「訴訟經濟」,讓案件及早確定,因此應側重詐欺犯有無自動繳交「個人報酬」,而非被害人能否獲得「全額受償」,若要被告全數返還,恐有過苛情形。

採此見解的法官們指出,如果要共犯繳返被害人交付的所有財物,有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疑慮;此外,減刑條款未將被害人取回財產損害列為唯一目的,亦未論及排除「未遂犯」,因此,「詐欺未遂」的被告若願意自白犯罪,也可以獲得減刑。

案件輕判層出不窮 法務部跳腳

新法上路至今9個月,還沒看到重懲成效,案件輕判已層出不窮,例如:高等法院日前審理一名簡姓車手詐欺案,認定簡男確實提供帳戶並提領贓款,把蔡姓被害人的78萬5975元轉交給同詐團成員,卻因他自白,且自稱尚未取得報酬就被抓了,合議庭在他一毛未還的情況下,援引《詐危條例》47條給予減刑,3月31日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免入獄。

一名馬來西亞籍黃姓男子2024年7月3日入境台灣擔任詐團車手,向夏姓被害人取款20萬元時,當場被警查獲。黃男自白犯行,但辯稱沒有拿到報酬,新北地院採信其說法,以他未取得薪水、觸犯詐欺未遂,適用《詐危條例》47條為由,給予減刑,判刑3月。

新法本來要嚴懲,卻因法官見解保守而意外變成輕縱,法務部跳腳,直言新法是要被告先賠償被害人損失,才能給予減刑寬典。最高法院刑三庭也支持法務部見解,惟與其他8庭看法不一,為了避免判決歧異,刑三庭聲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刑三庭強調,《詐危條例》的立法目的是「打詐」,而非「打折」,詐欺犯除了要在歷次偵審中自白,還要繳交被害人所交付的「全部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才能適用47條的減刑規定,且被害人的損失金額極易確認,以此作為返還「犯罪所得」的標準,有助案件儘早確定;被告若沒有犯罪所得,不應適用減刑規定。

im.B自救會成員17日在高等法院門口,指遭詐騙後生活陷入困境,到現在一分錢拿不回來,對於判決結果相當不滿。中央社

▲im.B自救會成員17日在高等法院門口,指遭詐騙後生活陷入困境,到現在一分錢拿不回來,對於判決結果相當不滿。中央社

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5月14日宣示裁定結果

大法庭16日開庭,邀請專家學者擔任鑑定人,最高檢亦出席主張法官如果要減刑,應尊重立法者意志,探求條例與條文的立法說明,《詐危條例》的目的是在促進罪贓返還,填補被害人損害,個別共同正犯均應對犯罪結果負全部責任,因此「犯罪所得即被害金額」,被告不得僅吐出個人報酬,就可獲得減刑。

開庭期間,大法官法官未針對爭點進行過多詢問,似心證已成有定見,庭末,審判長諭知5月14日宣示裁定結果。由於大法庭是由最高法院9個庭所組成,採多數決,其中僅刑三庭支持法務部的見解,其餘8庭均採多數見解,外界研判,大法庭的最終裁定恐維持目前作法,而不會改採刑三庭的說法,屆時立法者勢必得再度修法,避免持續縱放詐欺犯。

法務部指出,法官把犯罪所得限縮至詐欺犯個人報酬,混淆沒收跟量刑的概念,不符立法目的;而詐欺未遂已依《刑法》第25條減輕其刑,若又以自白減刑,將出現普通詐欺的未遂犯,因不適用《詐危條例》無法減刑,但惡性重大的詐團未遂自白卻一律必減,而有輕重失衡情形。

一名法官說明,多數法官認為詐欺犯的犯罪所得僅限於「個人報酬」,而非向被害人拿取的「全額款項」,主因在於採認「沒收制度」的「個別所得分別沒收」原則,即沒收被告不法所得時,為了避免出現上游首腦賺大錢、下游車手的財產卻全遭沒收的過苛情節,因此只宣告沒收車手個人所領取的薪資報酬,

惟該名法官認為,《詐危條例》47條減刑制度目的,是要使詐欺犯吐出犯罪所得,讓被害人獲得全額填補,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的沒收概念不同,兩者不宜相提並論,否則就會出現詐欺犯僅繳交與被害人遭詐財產顯不相當的金額,就可享有比其他罪行更優厚的減刑寬典。

他建議,法界針對該條款的犯罪所得認定範圍,可採「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的責任,要求詐欺犯賠償被害人的全部財損,再給予減刑,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則可以各被告於犯罪中所獲取的個別報酬為基礎,以解決爭議。

蔡易餘:大法庭若維持錯誤見解 立院只好被迫再修法 

曾任高等法院法官的律師張道周表示,如果要詐團成員償還經手過的全數款項,金額過大,實務上有窒礙難行之處,恐使得減刑條款形同具文,不利被害人獲得填補,而若立法者認為《詐危條例》47條所指的繳交「犯罪所得」為被害人財損,非被告個人報酬,宜再度修法讓法條文意更為明確。

「法官不可曲解立法原意!」曾參與《詐危條例》立法的民進黨立委蔡易餘直言,47條的減刑條款前提是要詐欺犯自白且賠償被害人全額損失,非僅繳交自己的報酬就可輕易獲得輕判,法官過度解釋延伸立法原意致曲解,不只非常危險,甚至可能無形中幫詐團量身訂做「詐騙準則」。

蔡易餘呼籲,詐團車手惡性重大,不能只因他負責取款就逕認情節輕微,大法庭應詢問立法者關於《詐危條例》的立法初衷,勿自己悶著頭想像,錯誤演繹法條,縱放越來越多的詐欺犯。而若大法庭依舊維持錯誤見解,立法院只好被迫再度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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