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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擊斃家暴男交保基層炸鍋 檢認「過失致死」關鍵曝:開第2槍必要性

記者陳佳鈴/苗栗報導

家暴男持雙菜刀挾持女友,苗栗2名年輕勇警見他失控開兩槍擊斃。(圖/翻攝畫面)

▲家暴男持雙菜刀挾持女友,苗栗2名年輕勇警見他失控開兩槍擊斃。(圖/翻攝畫面)

苗栗頭份18日發生家暴男懷疑44歲的同居女友陳姓女子外遇,酒後情緒失控,竟持兩把菜刀挾持女友。警方到場後,柔性勸導後無效,蔡男反而變本加厲劃傷陳女,並持刀向警員逼近。兩名員警開兩槍當場擊斃蔡男。檢察官認為吳員涉犯過失致死罪,雖有犯罪嫌疑但無羈押必要,諭知以3萬元交保,該舉也引發基層不滿,認為不該輕率過失致死處理。檢方認定過失致死關鍵也曝光!

檢方18日下午完成相驗,傳喚相關人員到案說明。根據現場影像與證詞,檢察官認為吳員涉犯過失致死罪,雖有犯罪嫌疑但無羈押必要,諭知以3萬元交保。頭份警分局也是對檢方決定表達驚訝,但表示尊重司法決定,並已安排委任律師提供吳員後續法律支援,強調不會讓員警孤軍作戰。

苗栗2名年輕勇警開槍擊斃家暴男救民眾,卻涉過失致死三萬交保,引發基層不滿。(圖/翻攝畫面)

▲苗栗2名年輕勇警開槍擊斃家暴男救民眾,卻涉過失致死三萬交保,引發基層不滿。(圖/翻攝畫面)

只是為了保護民眾生命而開槍,2警涉過失致死罪嫌引發許多基層警員也相當不滿,質疑「未來警察還敢開槍嗎?」認為即使執勤中開槍不慎,也不應輕率以過失致死罪處理。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4、5款規定,警察在生命、身體、自由或裝備遭受威脅,或對方持兇器滋事且不從警告時,可依法使用槍械。此外,第4項也明定,當犯罪嫌疑人持致命性武器攻擊或挾持他人時,警察可逕行開槍。

不過承辦檢察官認為,在第一槍已擊中嫌犯左手掌後,是否仍有必要開第二槍,是檢方持續偵辦的重要環節。也因此,即使現階段無羈押理由,檢方仍選擇對吳員交保。

據了解,當時到場處理家暴案的兩名吳姓員警,都相當年輕,從警資歷均不滿2年,1人是20多歲的警專41期正期生、1人是30多歲的112年特考班畢業生,其中開槍的員警是特考班畢業,在頭份分局任職約兩年,過往表現無不良紀錄。

此次執勤中開槍的爭議,焦點在於是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所訂「情況急迫」及「勿射擊致命部位」的要件。因此,2警是否能證明當下為急迫情況,以及第二槍是否必要,將影響後續是否成立過失致死罪的判斷。

#苗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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