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義務役男在靶場將1枚空彈殼藏匿於口袋中觸法,獲判緩刑2年。(示意圖/翻攝自中華民國陸軍臉書)
桃園呂姓男子在陸軍服義務役時,在靶場負責收集空彈殼,但他將1枚空彈殼藏匿於口袋中,事後,彈藥軍官發現空彈殼短缺,導致連隊慌亂,全體原地檢查;這時呂男才坦承侵占空彈殼,他被依法送辦,因無前科,坦承犯行,又主動繳回空彈殼,被依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以外之軍用物品罪,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參加1場法治教育。
判決指出,呂男為義務役二兵,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在陸軍步兵第109旅步二營火力連服役;卻在入伍不到個月,在桃園市楊梅區太平里營靶場,負責射擊任務集中收集空彈殼勤務,他卻將1枚空彈殼藏匿於口袋中,事後彈藥軍官發現空彈殼短缺,立刻報告射擊督導官,導致部隊需原地檢查。
此時呂男才發現事態嚴重,自動繳出所侵占的空彈殼,由於此舉已經觸法,被憲兵移送偵辦。
憲詢、偵查、準備程序庭上,呂男都坦承犯行;不過他的辯護人稱,他撿拾的是已擊發的空彈殼,無軍事效用,而並非軍事用品;不過,法官認為,步槍彈空彈殼尚未經報廢,故仍屬軍用物品,因此,未採信說詞。
此外,呂男在連上並無特別職務,雖掛步槍兵在兵籍上,但與其他士兵沒有區別,只是聽從在場長官指示分派工作,因此,不具公務員身分的現役軍人。
法官認為,呂男是義務役二兵,無視軍紀而侵占空彈殼,導致連隊慌亂、全體隊士互相猜忌、隊上士氣受損;但考量他無前科,坦承犯行,表明深切反省,足認已知所悔悟,且事後主動繳回空彈殼,未對軍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信無再犯之虞。
法院審理後,將呂男依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以外之軍用物品罪,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判決確定起1年內,應參加1場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