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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瑤瑤」胞弟淪共諜否認犯罪!判刑3年10月 理由出爐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官認郭伯廷為圖小利,卻危害國家安全。(圖/資料畫面)

▲法官認郭伯廷為圖小利,卻危害國家安全。(圖/資料畫面)

藝人「瑤瑤」郭書瑤胞弟郭伯廷被控與扯鈴教練魯紀賢等人,為中國情工人員吸收,在台發展組織、蒐集情報。台北地方法院30日一審宣判,判處郭伯廷3年10月有期徒刑、魯紀賢10年6月,其餘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刑2年2月至8月不等刑期。法官認為,郭伯廷不僅提供金融帳戶給魯紀賢使用,並協助將取得的軍事情報製作電子檔,以利魯紀賢傳給中方。雖郭伯廷否認犯行,但法官認為事證明確,依法判刑。

根據判決,魯紀賢於2018年、2020年間,為中共情報人員「孫建」、中國籍人士「王浩」等人吸收,回台從事蒐集情報、發展組織等工作,並透過地下匯兌業者田曦,收取王浩提供所需工作資金。2022年間,魯紀賢相繼吸收林婕妤、常德隆、李得勝、馮世維等現、退役軍人、海巡人員,利用其人脈,接觸、招攬12名現役軍職、海巡人員加入,提供軍中文件等。

郭伯廷和另名被告曾姿廷為魯紀賢的友人,提供魯紀賢金融帳戶,作為收受中共提供發展組織、情報蒐集所需之工作資金。為方便往返送交物品,郭伯廷依魯紀賢指示,於2023年2月間,偕同常德隆前往馮世維服役駐地,熟悉路線。又於同年4月間,將蒐集來的軍中資料掃描成電子檔,以利魯紀賢後續傳輸給中方人員,宛如魯紀賢的「秘書」。

案件偵審期間,魯紀賢、常德隆等7人認罪,郭伯廷和曾姿婷雖不否認出借銀行帳戶給魯紀賢,但辯稱並未協助文件掃描,對於魯紀賢為中方發展組織一事,也辯稱不知情。不過法官依卷內事證,認定2人為中國在台發展組織、收集軍中文件等犯行,均有認識,仍依魯紀賢指示行事,犯行明確,

法官認為,郭伯廷、趙亦偉、曾姿婷等人為圖小利,幫助為中國地區發展組織、收集公務上應秘密之電磁紀錄、文書,欠缺敵我意識,對國家安全造成一定程度之危險,考量其犯後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依幫助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違反國安法、為大陸地區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電磁既紀錄等罪,依法判刑。因爲幫助犯身份,依法減輕其刑。

魯紀賢、林婕妤、林楚崡、常德隆、李得勝、馮世雄等人,法官認為,兩岸長期政治局勢緊張,軍事對立,中國對台灣實施情報滲透、統戰佈建等工作,已對國家整體安全構成重大威脅。魯紀賢等人罔顧國安,助長中國對台實施情蒐及滲透之任務,其中4人且領有國家俸祿,深受國家栽培及照顧,竟利用自身軍中人脈,為中共招攬、吸收軍職人員而發展組織,危害國家安全,應受較高之刑事評價,分別依法判刑。

至於地下匯兌業者田曦,總計其經手之匯兌款多達415萬2384元,有前科,諭知緩刑確定,仍不知悔悟而再犯,不宜寬貸,依法判處8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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