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13)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棄保潛逃罪、不法關說罪及提升脫逃罪法定刑等條文,例如對法官、檢察官進行不法關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會13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棄保潛逃罪、不法關說罪及提升脫逃罪法定刑等條文。(圖/中央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1月繼續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以及國民黨立委羅智強、洪孟楷、謝衣?、吳宗憲、林思銘所提刑法修法版本,對於是否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棄保潛逃罪、提升脫逃罪法定刑等條文,討論後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送黨團協商。
全案經協商後,今日在立法院會處理,廣泛討論時朝野交鋒,互控對方版本有問題並上演表決戰,朝野均提出再修正動議,最終藍白挾人數優勢,幾乎全數條文是依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和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通過,只在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部分,是按藍綠白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通過。
現行刑法規定,依法逮捕、拘禁的人脫逃者(一般脫逃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而犯一般脫逃罪的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通過條文加重刑度,將「1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棄保潛逃罪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也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規定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的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的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的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的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1/2。
三讀條文明定,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的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的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的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的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的命令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