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新制上路!出租房稅優解碼 申報延長至6月2日
財經中心/師瑞德報導
▲為維護納稅人權益,財政部放寬出租房屋申報期限至114年6月2日。(圖/資料照片)
財政部今(114)年宣布,為落實房屋稅2.0新制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今年期適用較低稅率的出租房屋申報期限,將自原訂的3月24日延長至6月2日。此為新制上路以來首次開徵,配合政策實施初期的過渡需求,避免產生徵納爭議,讓房屋所有人有更充裕時間完成申報程序。
根據財政部說明,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年5月1日首次開徵。新制針對多戶未有效使用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全面調高法定稅率至2%至4.8%,並規定各地方政府依據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採全數累進課徵方式;另一方面,為鼓勵民眾釋出閒置房屋投入租賃市場,政府針對符合租賃條件的出租住家用房屋,則給予1.5%至2.4%的較低稅率。與非自住房屋相比,最低稅率減少0.5個百分點,最高稅率減幅更達2.4個百分點,相當於稅負減輕三分之一至一半,有效降低出租負擔。
為確保納稅人能享有新制優惠,財政部表示,凡具備下列三類條件之一的出租房屋,皆可適用延長申報期限至6月2日。第一類為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所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的住家用房屋;第二類為個人住宅所有權人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出租的租賃住宅;第三類則為法人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委託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並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目前各地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其房屋符合上述規定,務必於6月2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經核准後即可享有較低稅率課徵資格。此外,若房屋係供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含包租代管)使用者,則無須個別提出申報,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據通報資料逕行核定。
財政部呼籲房屋所有人務必掌握申報時程,把握政策優惠時機,透過申報享有稅負減免,並共同促進租屋市場健康發展,讓更多民眾能租到合適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