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前公使詐領「交際費」 二審法官駁回上訴:使國家蒙羞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院認楊文昇使國家清廉形象蒙羞,駁回上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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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奈及利亞前公使楊文昇,被控以不實單據請領館長交際費483餘美金,被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起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處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日駁回,維持原審判決。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楊文昇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擔任駐奈及利亞台北貿易辦事處公使兼館長,明知駐處館長之「館長交際費」應依法令用於駐在國政、商、僑、學界之聯繫酬酢與餽贈用途,且原訂於2020年3月、4月間5次宴請外賓之行程取消,卻仍不實製作「駐奈及利亞代表處支出單據黏存單」,由不知情之出納、會計人員核章,自己決行後,回傳外交部辦理結報,使不知情之外交部承辦人員誤信為真,撥付款項共483.36美金(約合台幣1萬5467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考量楊文昇繳回犯罪所得且自白,金額5萬元以下,符合減刑資格,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需付保護管束,並於2年內提供150小時間義務勞務。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駁回。理由包括,原判決已審酌楊文昇行為時為駐外公使,卻欠缺法治概念,有損台灣外交形象。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等情,判刑2年、褫奪公權1年等刑度,為屬適當。

另楊男身為駐外使節,一言一行均代表國家形象,遵守法令意識及自我要求程度應遠高於一般公務員,卻有違國家託付,無視國民對於公務員廉潔性之要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使國家在外清廉形象蒙羞,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且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予以減刑後,所得量處之最低刑度已大幅降低,罪責相當,難認有何法重情輕之憾。

又楊男所稱擔任公務員之貢獻、非貪財之人、犯後認罪之態度、不法所得數額不高並已繳回等情,難認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減刑要件,因此上訴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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