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大減稅!列綜所稅扣除額免房東同意 需檢附3文件
今年5月綜所稅申報,房租支出扣除額首度改為特別扣除額。財政部今(24)日說明,列報這項扣除額不需經房東同意,民眾申報時主要應檢附,包含房屋租賃契約、支付租金證明,以及承租人自住切結、或在承租地址辦完戶籍登記證明等3文件。
▲房租支出扣除額首度改為特別扣除額,申報綜所稅不需房東同意。(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5月報稅季將開跑,財政部今天舉辦「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記者座談會」,賦稅署長宋秀玲、財政資訊中心主任張文熙、北區國稅局長李怡慧等人出席。
宋秀玲表示,今年報稅季一大重要變革,是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首度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目的是減輕租屋家庭的負擔;她強調,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無需經過房東同意。
李怡慧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台灣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供自住使用,每一個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以每年支付租金減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最高為新台幣18萬元;這項扣除額不屬於查調範圍,民眾須自行申報。
李怡慧指出,考量部分特殊情況,財政部放寬符合特定條件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台灣境內持有房屋者,仍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所謂符合條件,包含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符合就業、就學、就醫等因素而異地租屋者,或法院判決配偶分居、家暴等。
李怡慧表示,若民眾要列報房租支出特別扣除額,報稅時需檢附3種資料。一是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二是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比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李怡慧說,三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完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二者可擇一提供。
此外,若為符合特定條件而可列報房租支出特扣額的有殼族,報稅時應於報稅軟體或人工申報書勾選相關欄位,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李怡慧提醒,房租支出特扣額設有排富條款,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或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750萬元者,不可列報房租支出特扣額,以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財政部先前預估,租金改列為特別扣除額,額度調升至18萬元,設有排富條款,粗估受惠戶數約46萬戶至102萬戶,減稅利益32億元至7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