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調查官郭詩晃涉收賄 高院裁定延長境管8個月

文/中央社

前調查官郭詩晃涉貪污收賄500萬元案件,一、二審均判刑12年,上訴三審中。郭男出庭指出,盼能解禁,有出國放鬆機會。高院日前裁定,24日起延長限制出境8個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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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調查官郭詩晃被控涉貪污收賄。(中央社)

郭詩晃的限制出境期限於23日到期,台灣高等法院16日召開訊問庭,郭詩晃庭上表示,他是被陷害的,此案也有一段時間,他沒有一次不到庭,依現在身體狀況,希望能出國放鬆。

公訴檢察官主張,依據郭男狀況,仍有延長限制出境必要。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案件上訴至三審的最高法院中;審核相關卷證後,認定郭詩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等本刑10年以上重罪,犯罪嫌疑重大。

高院表示,全案尚未判決確定,犯嫌仍有逃亡之虞,併參此案訴訟進行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等,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必要,日前裁定自24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

全案緣於,潤寅集團負責人楊文虎、王音之夫婦自民國99年8月起向12家銀行詐貸逾新台幣470億元,台北地檢署於109年1月、5月間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嫌起訴楊文虎、王音之等人。最高法院於110年間判處楊文虎有期徒刑25年、王音之27年定讞。

檢調偵辦期間,發現王音之於106年間涉嫌透過洪姓金主,交付500萬元給當時正在偵辦潤寅違反商業會計法案的郭詩晃,希望案件不要曝光。

檢調查出,洪男涉嫌透過李姓特助將500萬元款項放置在水果箱內交付郭詩晃,郭詩晃收受賄款後,長達1年半未積極追查案情,拖到107年11月才約談2名證人,108年間要求李男轉達王音之告知案件即將終結,要儘速補足證據,隨後以查無具體事證為由,將案件改列參考資料。

檢調於108年間搜索潤寅公司,搜到1個隨身碟,送交數位鑑識還原檔案後,查出EXCEL檔案中有2張支票支付廠商為「調查局郭」,循序查出郭詩晃涉案。北檢起訴郭詩晃,一審的台北地院判處郭詩晃12年徒刑,二審駁回上訴,去年12月間仍判12年徒刑。

二審判決指出,郭詩晃身為資歷豐富且承辦過同類型商業會計法案件的調查官,卻於涉收賄後,撰擬同意改列資料參考的函稿呈報調查局,在函稿中刻意忽略可疑之處,以掩飾潤寅集團各公司人員所為顯然異常的匯款行為。

判決表示,郭詩晃明顯悖於一般調查實務,足以證明郭詩晃確實有刻意隱匿王音之犯罪,且郭詩晃確實有因潤寅集團違反商會法案收受洪男賄款,而有違背職務行為。

另一方面,懲戒法院於前年底判決郭男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罰款新台幣60萬元,已上訴由懲戒法院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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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 前調查官 郭詩晃 貪污收賄 延長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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