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幕後/買賣凶宅「人比鬼恐怖」 八字重誤買一輩子也不知道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凶宅買賣最恐怖的其實不是鬼,而是人心,比鬼還可怕。(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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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月到,租或買到凶宅很可怕嗎?根據《三立新聞網》採訪相關糾紛經驗,「關於台灣凶宅一事,最恐怖的是人心,若不幸誤買隱性凶宅,如果八字夠重,有時候甚至一輩子都不會知道。」

內政部定義的凶宅,根據其函釋,在賣方產權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及意外死亡。

根據內政部函釋,聽起來似乎只要是發生「非自然死亡」就是凶宅,也相當明確。事實上,實務經驗上偏偏就不是這樣,常見狀況有「難以查詢的隱性凶宅」、「法官見解」不同兩大問題。

一、「難以查詢的隱性凶宅」,台灣網路發展始於1991年12月,距今約32年,真正興盛也是近20年的事情,而台灣逾30年以上老屋早超過400多萬餘戶,如果事情就發生在30年以前,無論是民眾、房仲甚至是現任里長根本無從查詢,即使警方有相關紀錄,但也不會提供民眾調閱。

以上開狀況來說,如果屋主若刻意隱瞞,買家八字又剛好夠重,根本就不會知道發生過什麼事情。

即使真的發生超自然事件,事後找到凶宅相關證明,想提告屋主獲得賠償,但舉證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因為法院講求證據,除非你有辦法提出凶宅及賣家刻意隱瞞證據,否則你也不可能用舉證鬼魂存在取信法官,因為鬼屋不等於凶宅。

所以此類事情到了這階段,許多受害者為了自己的荷包,通常也只會將房屋再度拿出來出售,尋找下一個受害者。

二、「法官見解」,購屋糾紛屬民事糾紛,較為嚴謹的說法,屬於消費糾紛上的「物之瑕疵」,因此凶宅在業界也稱作「瑕疵屋」,若遇上糾紛,通常都是民事告訴乃論,而且大部分難以取消買賣,受害者只能取得部分賠償。

依照內政部說法,邏輯上,凶宅就是事發房屋內,事實上,過去也曾有房屋發生輕生案件,隔壁房屋屋主認為有發生超自然事件,將房屋售出,房仲、及賣家都未告知買家,事後買家求償成功案例,而且,各種因法官自由心證,出現與內政部函釋邏輯衝突的案例並不罕見。

其實只要了解這兩大問題,就會知道,凶宅買賣,最恐怖的不是鬼,是人心,屋主有可能透過「難以查詢」,當作漏洞不告知買家,亦有可能被發現後,以「難以查詢」、我也不知道作為藉口等;買家也有可能因為隔壁是凶宅而提告。

其實無論是屋主、房仲,都應盡量將房屋內部、以及周邊曾發生的事情,告知買家,並詳述於不動產買賣說明書內,才能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避免官司糾紛;而買家,想保障自己權益,只能盡量向里長、鄰居們打聽,盡量避免成為隱性凶宅的接盤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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